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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5 11:29 来源: 本站原创

近年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区幼托服务业发展,在出台政策、明确管理责任,制定标准、开展从业培训,规范市场、确定准入门槛,宣传引导、传播科学知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总体上看,我省社区幼托服务工作与全国一样处于起步阶段,社区幼托服务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但在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规建设滞后,监管缺位

卫计委是幼托监管的职能部门。社区服务业属民政部门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注册,营利性幼托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卫计、民政和工商三个部门均负责社区幼托机构的监管,存在各自为政、监管缺位等现象。社区内还存在未经注册、数量众多的个体家庭作坊或打着擦边球开办的幼托机构,师资、环境等条件不佳,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二)服务意识不强,公益和营利矛盾突出

幼托服务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属于政府的责任范围,但目前其发展由市场供需情况决定,资本趋利性难以吸引民营资本投向微利、以便民服务为宗旨的社区公共幼托服务业。此外,一些早教幼托机构在物价部门未明确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开设不利于婴幼儿心智和身体发育的“英语”、“数学”等课程,或打着国外育儿机构的牌子,高收费、乱收费,对幼托服务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三)缺少发展规划,优惠政策不落地

幼托服务总体供给与需求底数不明现状,没有部门对所辖区域全面开展过人口规模、人口分布及人口密度、育龄妇女、二胎意愿、婴幼人数、智障婴幼、幼托意愿,特别是人口出生率增减趋势等本底状况调查。有些文件表述中对社区幼托服务业在用地、建设、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和措施,优惠政策难以落地,民办非幼托服务想得到政府资金补贴支持项目基本无望。

(四)服务质量良莠不齐,课程设置无体系

由于0-3岁婴幼儿教育未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国家也未制定早教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课程设置评价体系。早教职业资格缺失也影响了高素质人员进入该领域的热情,造成了早教人员素质低下的恶行循环,难以让婴幼儿家长对社区幼托服务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

(五)政府购买服务尚未覆盖社区幼托服务业

目前,省辖市新城区建设都已把幼托服务纳入楼盘开发建设规划中,但城区老旧社区连办公用房依旧十分紧张,更不要谈社区幼托服务。老城区的社区由于严重缺少场地和设施,加上资金匮乏,入驻的民办幼托服务机构有心无力,无力提供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锻炼的设施设备。

总体来说,社区幼托服务管理体制不顺,政策不落地,服务质量不高,设施不完善,与社区居民需求差距很大。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快立法,理顺幼托监督管理工作体制

加快《幼托服务业管理条例》、《个体家庭幼托管理规定》、《幼托服务业职业资格规定》、《幼托机构教育课程设置规范及考核评估指南》等政策的制订,探索建立政府统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配套出台落实民办非幼托机构优惠政策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社区在幼托服务业引进、师资招聘、义工队伍等方面的作用,提升早教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中、远期,考虑将幼托服务业适时纳入立法程序,使社区幼托服务业各项管理工作进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注重规划,摸清幼托服务需求和供给状况

政府部门应及时开展社区幼托情况调研,掌握社区开展幼托服务业的规模、效益、供求等基本数据,为幼托服务业住房、师资、设施等相关投入或购买服务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应将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人口综合调控和提高人口素质范畴,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列入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真正实现社区幼托服务业成为“家门口的早教中心”。

(三)加大扶持,有效化解供需矛盾

政府部门应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公益性是幼托服务业未来发展方向,政府购买服务应覆盖到社区幼托服务业,营利性幼托机构作为必要补充。幼托服务业纳入社区服务工作内容,对公益性的民办非幼托机构,在政府公益创项目中予以倾斜,也可以设立各类示范建设项目或以奖代补、贴息免息等形式给予支持;大力引导社会力量以资金、土地、房产等投资社区幼托服务业建设,吸引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捐赠赞助,共同推进社区幼托服务设施建设,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生活需求。

(四)强化指导,提高幼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对社区幼托机构的日常工作指导,如选派一批懂业务、爱孩子的教师进驻社区担任社区教育助理,协助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幼儿园开展各项工作,定期组织儿保、幼教、特教、营养等幼托专家参与社区活动,解决早期教育难题。

改进创新幼师课程,与婴幼早教实际对接。在高校师资选择上,可吸收基层园所优秀管理者和优秀教师资源,缩小高校与园所的教育实践差异。高校应更加重视幼师实习过程,确保实习教师学有所获。

(五)创新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发展

建立幼托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实名登记各类幼托服务机构名单、服务内容、从业人员资质、招生情况、收费、服务时间等内容,每年对幼托服务机构评估进行公示,由社会监督,让社区居民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拓展幼教机构的社会功能。通过定期向社区幼托机构和散居婴幼儿开放,定期发放宣传材料,定期举办讲座等形式,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提高教养者的养育水平,使各种资源在互动中互利,在服务中实现双赢。

组建义工和志愿者队伍。吸引有识之士、有志之士、有情之士加入,建立幼托服务人才资源库。让社区各行各业了解幼托服务业,接纳幼托机构,形成人人参与社区幼托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