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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6 18:48 来源: 本站原创

医药产业作为我国重点培育的战略新兴产业,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推动其创新发展,既可有效化解经济下行压力,又可夯实持续增长基础。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高技术产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0.2%,比规模以上工业快4.1个百分点,创新驱动增长作用十分明显。20162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升级,明确提出要加强新药研发,加快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多发病和罕见病重大药物产业化;完善财税、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医药产业化和新品推广。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内外健康需求的快速增长,我国医药产业进入了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快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推进创新药物产业化,是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特别是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的推进,促进了我国创新体系的建设,我国药物创新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药品专利不断增加,目前已有多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药获批上市,如盐酸埃克替尼、阿帕替尼等。这些国产专利药的上市,为治疗一些重大疾病提供了新方法、新希望,不但为中国患者带来了福音,减轻了痛苦,降低了治疗费用,而且有利于树立国产药物的品牌和形象,提升国家在应对重大疫情和灾害甚至战争的战略安全。

但是,国产创新药上市后,由于国家在医保方面缺乏相应支持和鼓励政策,使得创新药叫好不叫座,产业化和市场化缓慢,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严重受挫。

(一)创新药物上市后无法及时进入医保目录。创新药物难以市场转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缺乏医保政策方面的支持。我国医保目录4-5年调整一次,创新药获批后如果错过医保目录的调整时间,则需要等待4-5 年后的下一轮医保目录调整,导致产品获批后迟迟不能进入医保目录,如丁苯酞上市5 年才进入全国医保,艾普拉唑上市7 年只进入12 个省份医保。创新药上市后由于不能及时的进入医保目录,既失去了推广的机会,也造成了巨额开发经费的不能落地,如艾普拉唑上市六年后年销售额还不足1 亿元,甚至还有部分品种在样本医院没有销售记录。而创新药很大一部分都是在国家重大新药创制计划、863计划等高科技项目支持下,花费了数百亿的科研经费和企业巨额投入,经科学工作者的辛勤工作研制出的创新药,是国家创新战略的成果,但这些产品无法进入医保目录,导致医院临床专家和患者想处方和应用治疗疾病,要么购买不到,要么需患者自费。创新药物上市后无法及时进入医保,严重挫伤了药企创制新药的积极性以及科学家的创新激情,更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背道而驰。

(二)国产创新药和仿制药无法和进口药品公平竞争。虽然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创新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并于20151225日将艾拉莫德片等5个创新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国产创新药无法和进口药品公平竞争的情况。如在省人社厅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创新药品参照医保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由各地市人社局决定。国产一类创新药艾瑞昔布片进入江苏省医保后,从执行情况看,一些地市报销比例偏低,如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等地均执行50%的报销比例。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辉瑞公司在大连分包装的同类药品塞来昔布片,该药品已过专利保护期,在江苏除扬州、泰州执行80%报销比例外,其余地市均执行90%的报销比例。在艾瑞昔布片和塞来昔布片的对照试验中,两者疗效相当,但前者不良反应的种类和数量均低于后者,且无后者出血和穿孔等重症不良反应,安全性更高。这种做法变相促使医生和患者选用贵药、进口药,打击了国内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患者也因此无法享受到创新带来的实惠。

(三)创新药专利保护期太短。目前,我国专利保护期为20年,而一个创新药从申请专利到上市,往往需要10多年时间,上市后还要进行几年的市场推广,所剩的专利保护期不到10年,无法从市场获得盈利,将大大挫伤企业的积极性。有关创新药专利保护期的规定,一开始主要针对进口药垄断市场的情况,政府本意是为了鼓励国企尽快突破研究瓶颈。不过,随着我国自主创新药不断发展,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这一政策也应该相应有所调整。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国家顶层设计的角度出发建立国产创新药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有效机制,每年至少对国产专利药进医保审评一次。当前,国内各个医药大省都在积极采取政策措施,推进创新药物产业化。如在上海:20148月,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4版)》(沪府办发〔201437号),提出对本市企业生产的符合新药准入条件的药品,不受医保目录调整时间限制,优先纳入本市医保目录;在江苏,201412月,江苏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建立谈判机制将创新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440号),明确提出通过谈判将创新药纳入医保。为了推进创新药的产业化,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国家应该积极推广上述相关做法。

我们建议:国家人社部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出发,制定将国产创新药纳入医保的有效机制,每年至少有一次对新上市的国产创新药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对经过评价符合要求的国产创新药应及时纳入国家医保报销目录,或者对新上市的创新药建立医保谈判准入机制。

(二)大病医保谈判不应排斥国产创新药和仿制药。大病医保谈判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允许进口与国产并存、公平竞争,满足不同层次需要,减轻患者和医保负担,促进民族制药企业的发展,保障国家用药安全。

(三)适当延长创新药上市后的专利保护期。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为鼓励医药企业的自主创新,希望能延长创新药的专利保护期,我国专利保护期为20年,往往一个创新药从申请专利到上市需要十来年时间,上市后专利保护期就不到10年,可参考西方国家的做法,适当延长上市后的专利保护期。

(四)本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国产创新药快速产业化发展。由于创新药早期研发风险大但又不可缺少,建议省政府能给予政策支持。建议由省政府办牵头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等联合出台激励措施鼓励药企开展创新药研发,一是建议省发改委、科技厅等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协助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二是省卫计委在本省临床基地优先对省内企业创新药进行临床试验。三是省人社厅对企业创新产品在医保目录、基药目录、招标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国产创新药。四是省财政和税务部门研究制定针对开展创新药品种销售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