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讲:“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没有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没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民族文化基因是中国梦的魂与根。李强书记在省十三次党代会上提出我省要“实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计划”。最近,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对于正在建设文化强省的江苏来讲,不仅重要,而且紧迫。
中华上下五千年,老祖宗留给我们丰富的文化遗产和肥沃的精神土壤,但一段时间里毁损甚多,传承甚寡,令人扼腕。媒体时常抨击的一些官员贪得无厌、子女忤逆父母、企业“老赖”、无良“医闹”、“碰瓷”敲诈、“信访专业户”、诈骗短信满天飞等等社会丑陋现象,既揭示了当下法治在某些领域的缺失,又鞭挞道德在一些人身上的失范甚至沦丧。这些丑陋现象都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背道而驰的。
《礼记·大学》阐述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就是要通过真诚待人、分明是非、降欲戒贪、断恶修善,持之以恒修身立德,从而建立和睦家庭。家庭是国家的缩影,家和万事兴,善于经营家庭而又为政于德者,一定可把国家治理好。能把国家治理好而能兼济天下者,也一定能让世界充满公平正义,仁爱和谐。由此可见,立身在于立德,立国在于立人。教育讲“立德树人”,文化讲“以文化人”,管理讲“做事先做人”,落脚点都在“人”身上。因此,提高国民素质是强国之本,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是提高国民素质的经典良方。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要从娃娃抓起
要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作为正常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对教材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修订,针对不同学段安排符合学生成长规律的内容与要求。对教师首先要进行系统培训,使之掌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从而能寓优秀文化传承于教学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包含传统优秀文化精华,又充满时代进取精神,要寓教于乐,确保入心入脑。
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要重视家庭的直接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各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最直接,最有效。良好家风是良好社会风气的基石。古往今来,“家训”是形成良好家风的精神食粮。诸葛亮《戒子训》、朱文公《家训》、曾文公《家训》等等无不闪耀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光芒,恰恰这方面是今天很欠缺的。如果从教育孩子的角度看,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现在有些家长在教育孩子方面不是放任失责,就是揠苗助长,或者干脆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或者祖辈,这些家长亟待补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课,这也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社会课题,我们应该在现代文明家庭建设上有新举措、新成效。
三、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要发挥村(居)委的自治作用
村(居)委是法律规定的自治组织。它包含了传统家族治理的功能又大大超越了家族治理。过去族规家法对人们的约束作用在“破四旧”和改革开放以后几乎荡然无存了,而如今取而代之的“村规民约”缺乏刚性的约束。中华传统文化中关于修身齐家的要求与“村规民约”在本质上有许多共同之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层面,研究出台一些与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相关的政策,指导基层自治组织完善“村规民约”,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计划的实施,加快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要大力宣扬正能量
媒体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办法多、影响大。主流媒体要进一步宣传好人好事、好家庭、好社区、好企业等,树典型,立榜样。要充分运用现代媒体资源,建网络视频课堂,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和案例。要鼓励创作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传承优秀文化,弘扬正能量。要改进评比推介先进的已有做法,增强先进人物的事迹、做法的可推广性和实效性。
五、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要实现法治与德治的高度统一
古今中外,凡成熟的社会治理都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把法治作为基本原则,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以法治外化于行,以德治内化于心。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不仅需要有教化的软约束,也需要法律和制度的硬约束。过去几十年国家一直重视立法,但针对个人社会行为的立法相对不足,导致一些国民的不良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约或制裁,而道德的谴责在缺乏法律支撑的时候往往苍白无力。社会上那些有悖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行为已经成为公害,治乱须重典,建议我省创新思维,建立一些能纠正公民道德失范的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叫全国的文明从江苏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