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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3-03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曹安国
内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主要险种。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调整补发办法不尽合理、职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如下:
  一、理论依据
  1、根据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改革社会保险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调整补发办法;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3、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4、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
  1、当前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状: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进行正常调整。”但是,实际执行时总是到当年7月1日以后调整,并从上一年7月1日起补发。
  2、当前调整退休人员待遇的做法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增加计算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难度;
  二是补发不及时,造成绝大多数退休人员盼望等待;
  三是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没有必要一年后兑现。
  3、对退休人员增加待遇应当及时调整、及时兑现。
  给退休人员增加待遇,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涉及到退休人员增长机制,应当根据上一年社会工资增长水平,当年7月1日调整,当年7月1日兑现。此做法建议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关于改进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建议
  1、扩大职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帮助企业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完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3、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9号)中:
  (1)第三十八条“《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不属于《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且未享受工伤待遇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发生工伤时的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工伤待遇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2)第三十九条“《条例》实施前职工已享受工伤待遇,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4、当前江苏省职工工伤保险工作中现状:
  根据上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的规定。实际上由于职工工伤保险是从1997年1月以后执行,对1997年1月前企业老工伤人员没有并轨,至今仍存在两种不同的工伤制度和待遇。
  5、江苏省职工工伤保险虽然已执行9年,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老工伤人员待遇低;
  二是社会保险不承担老工伤人员待遇,不少企业负担过重;
  三是企业不应当存在这两种不同工伤保险制度。
  6、建议对1997年前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与现行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轨。
  对1997年1月1日前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与现行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并轨,建议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有关费用可以从职工工伤保险费列支,通立法或建立制度与现行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尽快接轨。
  以上提案,请有关部门予以关注并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