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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3-06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王雨时
内容:
  我省从今年开始筹备1年半以后的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换届工作。可能更主要的工作是人事变动和安排。在我国法制建设远不到位的情况下,这一工作对我省社会、经济等各项事业发展的影响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为了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创建和谐社会,现就各级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换届工作建议如下:
  1、应参照中央领导的分工(吴邦国、贾庆林分别担任人大和政协主要领导均为常委),由党委常委以上领导分别担任人大和政协主要领导。而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和政协的主要领导连同级党委的常委甚至连委员都不是,虽说可以列席常委会但无决定权,因此人大与政协工作地位受到很大影响。
  2、人大和政协可考虑安排一些从党委、政府因年龄原因退下来的老同志,但应从严掌握,人数不宜过多。这些老同志虽然有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和卓越的领导工作才能,但在人大、政协只工作3-5年,可能还未等适应人大、政协工作法制化、民主化的特点,就又要“下课”了。这对人大、政协工作无疑是一大损失。建议将有培养前途、拟作为党政主要领导培养的年轻后备干部提前安排到人大、政协工作1-2届,这既是对他们全面了解工作的锻炼,还可培养他们民主与法制理念,也有助于他们深入领会依法治国基本国策,尽可能防止在以后的党政领导工作中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此外,还可加强人大和政协的工作,尽快解决目前人大立法进程缓慢适应不了社会发展进程、人大法律监督能力偏弱和政协民主监督力度不够的普遍问题。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应至少有2-3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专家。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应至少有2-3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学家。
  3、借鉴全国人大经验,可适应增加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会数量,并且这些专职委员应是德才兼备的法律专家。在兼职委员中,也是这样的法律专家越多越好。从人大和政协常委中选拔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对于勤政、廉政建设以及强化政府民主意识,推进依法行政,比从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中选拔人大和政协常委,要好得多。
  4、同级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下属机构负责人,作为同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数量,越少越好。不是他们基本素质和参政能力不行,而是他们本身就在行政,而且他们在人大和政协会议上多因不敢说真话和实话而不能真正履行职能。虽已规定一府两院人员不能在人大常委会中任职,但作为同级人大代表也不合适。
  5、为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建议在不违反《选举法》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加农民代表(应是真正的农民而不是各类涉农人员)的比例,同时还要保证所选农民代表有一定的参政能力。
  6、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确保农民工在工作所在地的各级人大中有一定的代表。
  7、应保证代表和委员平均年龄逐届有所下降,以反映出社会的活力和朝气,有助于观念更新,推进社会发展,实现与时俱进。
  8、对于老代表和老委员保留作为侯选人的,要着重考察其参政议政和履职的能力,以保证所留下的老代表和老委员能起到对新代表和新委员的传、帮、带作用。
  9、应做好选区划分工作,特别要防止选区既有单位选区又有居住地选区所产生的选民登记遗漏。还应妥善解决城市流动人口和农民工的选民登记和选举工作。
  10、应加强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普法教育的重点应是公务员。特别应加强对党委及政法委、人大机关公务员的法律培训和考核。建议借鉴《检察官法》和《法官法》所规定的模式,探讨对在政法委和人大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任职要求要有律师资格的可行性。这有助于防止执法犯法、知法犯法和解决“自身不硬打不了铁”的问题,更好地监督法律的实施。而在人大机关、政法委机关、政协法制办和政府法制办公务员招录时可考虑增加律师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