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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3-06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钱建蓉等2人
内容:
  中国民办学校自上世纪九十年发韧至今,已逾十个年头。随着2002年1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支持力度也逐步加强。近年来,江苏民办基础教育呈现出健康发展的势头,目前全省民办中小学及职业学校(不含转制学校)已达669所,教职员工7万余人,总资产近119.5亿元。民办中小学已成为江苏基础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分担了原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教育负担。
  在民办中小学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下,许多举办者和管理者也日益感受到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过程中的困难,其中最为深切的是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不稳定和与公办学校相比法律地位的不同等。
  一、根据相关研究资料显示,江苏省民办中小学的教师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师队伍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离退休教师、兼职教师比例过高,教师社会保险体系不健全等。我们认为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很多,其中体制不顺是关键。试想,如果不存在体制性障碍(表现在社会保险、人事分配、劳动用工,体制内外流动等方面),那么教师可以很顺利地从一所学校转换到另一所学校,但由于存在着体制不顺的现实,很难实现上述正常流动,尤其是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导致体制内外严重分割。
  体制性障碍的关节点就在于教师编制。由于民办学校教师(尤其是中小学)不纳入政府编制,所以与公办教师相比,在工资待遇、退休金等福利待遇上有非常大的区别,这是民办中小学无法引进、留住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根本原因,长期以往,对民办中小学的生存发展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
  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事实上承担了原由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也应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政府下拨的生均经费,以体现《民促法》中明确的同等法律地位。
  综上两点,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及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教育的办学自主权”等有关条款,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的合格教师,无论其在公办还是民办学校任教,都应一视同仁,给予同等的待遇,享受同等的政策。
  二、对于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小学、初中,也应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政府划拨的生均公用经费。
  民办中小学是区别于用国家教育经费办学的一种以社会力量办学的社会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提高我国和地方的整体教育水平上起着重要作用。所以,我们希望政府加大对民办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将民办义务教育纳入统筹格局,使江苏省的民办义务教育更好更快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