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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3-06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郭彬
内容:
  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使民办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民办高校不用国家拨款,完全依靠社会资金办学不仅为国家减轻了负担,同时也为提高全民教育程度和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着力量,对公办教育起到了补充的作用。为顺应社会的发展,全面落实"科教兴省、教育率先发展"的战略部署,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民办高校得以快速发展。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民办高校存在着不能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政策待遇和有的政策得不到落实的问题。如《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2003]104号文中对于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费的交纳,非民办可按应缴额的50%,民办则按100%交纳。高校后勤实行社会化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和财税[2003]152号文,苏财税[2003]57号、宁财税[2003]827号文各级职能部门下发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民办高校不能得到落实。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不利于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实有关政策,保证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能够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