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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4-07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 蒋琦
内容: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于20051014日向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发出苏劳社劳薪[2005]20号文件,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690/月,二类550/月,三类480/月,四类400/月。

该文下发后,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随即调整,以南通市为例通劳社薪[2005]10号文规定,从200511月起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50/月,同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众所周知,文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成为一般企业发放工资的确认标准。文件下发后,企业职工反响强烈,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明升暗降",纷纷向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询问究竟。

    以南通市市区的情况为例,通劳社薪[2005]5号文规定,从20047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00/月,同时规定:"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通劳社薪[2005]10号文规定,从200511月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50/月,同时规定:"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和2004年南通市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规定,2004年南通市企业职工个人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低数为:731.4×(8%+2%+1%=80.454元(注:731.42004年南通市市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下限,职工个人缴纳养老金比例是8%,医疗保险是2%,失业保险是1%),如果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仍维持200510月前水平,则应在200510月前最低工资标准500/月的基础上,增加80.45元即调整到580.45/月,而按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劳薪[2005]20号文件规定,南通从200511月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50/月,与200510月前相比,最低工资标准不仅没有提高,相反降低了30.45元(580.45-550),下降了5.25%;如果按2005年南通市市区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下限853元计算,个人月缴社会保险费最低为93.83元,根据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工人发放工资,实得工资:550-93.83=456.17元,比200510月前实得500元少了43.83元,下降了8.77%

    以上情况与苏劳社劳薪[2005]20号文件的初衷"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是相违背的,南通属于江苏二类地区,此类情况可能有一定的普遍性。希望省政府有关部门能及时研究该问题,尽快重新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切实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保障企业职工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经济利益,进一步促进江苏省的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江苏、和谐江苏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