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妇女地位的提高,我省妇女就业情况有了很大改善。就全国的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00年10月,女性从业人数已达3.3亿,妇女就业的比例从1949年的7.5%上升到2000年的46.7%,比世界34.5%的平均水平高出了12.2个百分点,我省的情况要好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男女两性的就业机会并不平等,妇女在就业中遭受"歧视"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利于妇女就业的发展,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一、当前对妇女充分就业影响最大的因素
1、受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女性家庭角色的重视远远高于对其职业角色的重视,是就业中"性别歧视" 问题存在的最根本原因。
2、用人单位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聘用模式。由于女性有生育、操持家务等"自然附着成本",使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不愿接受这种"性别亏损"。
3、法制尚不健全。国家为保护妇女权益,相继出台了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没有设置有效的保障机构,立法仅停留在原则性内容上,无法切实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和惩罚力不足,妇女在遭受就业"性别歧视"时就很难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解决"性别歧视"问题的对策
为妇女平等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转变传统观念
首先,要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人们应当认识到,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应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基本权利,当然也应享有平等地参与社会事务、平等就业的权利。其次,应当认识到,家庭事务与社会事务一样是不可或缺的,是一件重要的工作,夫妻双方都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要大力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和对子女的教养,这样女性才能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
2、提高妇女自身素质
首先,要提高妇女文化素质。要为她们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使她们有机会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使农村妇女劳动者能普遍接受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知识教育。其次,引导女性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信念,坚强勇敢地面对各种考验。不管是在职、下岗,还是待业、再就业,妇女都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处变不惊。这样才能在求职中更具备竞争力才能争取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3、健全保障妇女充分就业的干预机制
政府应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在其健全方面进行必要的修订,应积极探索市场条件下促进妇女就业的干预机制,通过相关法律、政策的制订和强制执行来切实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
各级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使妇女维权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针对女性退休年龄比男性小5岁的现象,国家应着手立法改革,比如按照不同行业和职业特点对男女退休年龄进行区别设定。
4、社会各方面要加强对用人观念进行引导
其实与男性相比女性更细腻,办事更认真,用人单位应该抛弃过去的旧观念,做到男女平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