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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1-16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省农工党
内容:

    当前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成分的情况非常严重。江苏药品检验所受江苏省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对抽样的42批次有减肥、降糖、降脂作用的保健食品的检验结果来看,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格列美脲""盐酸苯乙双胍"化学药品的就有12批,占到31%,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

        一、食品、保健品非法添加化学制剂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危害

        食品中添加化学药品成分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些生产厂家为牟利暗中操作,导致原料药来源不明,生产不规范,剂型不稳定,质量没保障

         1、化学药品成分存在不同程度的毒副作用,擅自服用不良反应情况难以预测

        "苯乙双胍"经过美国FDA检测,发现能够引发乳酸性酸中毒,发达国家已经停止使用了此类产品。 "西地那非""伟哥"的主要功能成分,属于处方药,服用不当会造成对肾功能、心脏功能、心血管疾病的严重损害,加重阳痿,甚至变为永久性阳痿。

        一些患者往往会在医生治疗服用处方药的同时服用保健食品,造成摄入过量药物中毒;一些健康、亚健康人群依赖并长期服用添加了化学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会造成代谢紊乱,加重脏器负担,从而导致健康状况的不良发展,甚至引起药物依赖。

         2、非法添加性激素孩子发育提前终止

        一些儿童保健食品里违规添加性激素,使其生长发育在短时期内加快,从而凸现出产品的功效。但是孩子的发育提前,终止发育的时间也就会相应提前,造成孩子不长个,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二、保健食品生产、消费领域面对的突出问题

        1、生产销售企业为求暴利不择手段

国家相关法规对保健食品的定义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但我们的消费者希望食用保健品能像服用药品一样见效。企业为了让消费者看到效果,在最短的时间内推销出最多的产品,往往向消费者明确表示或暗示保健食品有疗效,为求迅速见效一些不法生产企业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借助价格相对低廉、起效快的化学成分,在短时间内即可获得非常丰厚的利润。

        2、市场准入门槛太低,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成品的抽检不到位

       食品都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批准这个东西允许生产,往往光凭若干申报材料,却不到生产现场看一看,做一下抽检就能轻易地批复。由于检测难度较大,需要精密的分析仪器和专业技术人员,因而相关部门监督的成本很大,造成了生产过程失控,成品抽检真空。

        3、法律约束缺失,违法成本太低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或相关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中的西药成分检测提出任何要求,对保健品违规添加西药成分的处罚也比较轻:有关管理部门目前有两种处罚依据,一是按《食品法》处罚,罚款额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一些非法经营者利润颇丰,他们通常会在利润中划出一部分专门用来对付罚款,或采用更加隐蔽的手法,如把添加的西药成分掺入到胶囊中以逃避检测;另一种是以《药品法》为依据,虽然处罚力度相对大一些,但也仅仅是罚款,达不到打击、惩治的根本目的。

        为此我们建议:

        1、以对人民负责的务实态度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的审批程序

        食品安全无小事,保证食品安全是人们最基本的消费需求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是其中关键的监督环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吸取前一阶段药品审批不严造成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假新药、劣质药危害群众生命和健康事件的教训,严防曾在药品审批、购销、批价环节上滋生的商业贿赂现象出现在食品审批的过程中。

        2、加紧建设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高业务水平

        我国已设立了"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L)",但能获得CNAL认证合格资质的检测实验室还很少,实验室的配置还有待完善,全国29个省级药检所,仅有10家有液--质联用(HPLC/MS/MS)的检验仪器,亟须政府加大投入,提高我省药品食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3、应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化学成分的行为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用以定罪

        对手法恶劣者应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于屡犯者可以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其法律责任,既要有技术上的手段,更要运用法律的手段。

        4、采取地方法规的形式,建立主管部门报备制度和强制监测制度

       建议以省为单位,将省级药品检验所的技术和设备力量进行整合,对各类上市销售的食品药品等进行不同批次的随机抽检,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强制生产企业召回,对多次违规的企业,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对其采取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