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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1-17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省民进
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和社会的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近十年来,国家、省及各地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从制度上保障了最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在各级政府不断加大保障力度,确保最困难群体能应保尽保的同时,我们发现在具体操作中,由于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各地现行低保政策不完善等原因,使最低生活保障在最困难群众身上打了折扣,在一部分困难群众身上也未能体现应保尽保精神,社区工作人员感到低保工作压力越来越大,遭到个别不理解群众暴力袭击等情况时有发生。

    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对应享受低保的人群规定的条件过于苛刻,使有些人实际生活大大低于低保标准。

    目前苏北财政转移县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1720元,每月是60元,但这是在扣去低保家庭的收入后,再对人均不足720元的部分予以补足。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少数地方对低保家庭的人均收入计算较紧,降低了低保家庭的补助金额,结果造成低保家庭实际得到的救济很少,有的甚至仅能维持生命。低保的作用在他们身上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还有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城市失业职工中,有一大批工龄在20年上下、已到中年的人,他们离退休还有较长时间,享受低保不够条件,又缺少文化,大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能找到的工作一般也是临时性的、低工资的,而且他们往往是为私人老板打工,所得到的工资也往往低于最低工作标准,同时他们又处在上有老、下有小的境地,赡养老人、子女上学负担十分重,如果家里一旦有人生病,就会陷入困境,因此他们实际上是生活在我们想像不到的贫困中。据一些信访部门同志说,他们为上访的失业职工安排盒饭,往往是饭和蔬菜吃掉了,一块红烧肉留着带回去给孩子吃,因为家里几个月未开荤了。他们的贫困由此可见一斑。

    甚至还有地方规定享受低保的残疾人不能用电瓶车等。

    总之,制度的不完善和一些缺乏人性化的规定,使许多特困群众没有充分享受到低保的好处。

    2、对因某一种原因致贫的特困群体有针对性的救助比较缺乏。

特困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一些具体困难而陷入贫困,特别是大病、慢性病致贫占有相当大部分。对于这部分人的救助各地标准不一。苏州规定患了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症精神病四种大病,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下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边缘救助。南京市规定低保对象中的癌症等大重病人每年救助3000元,低保边缘人员救助1000元。这些医疗救助,一方面因金额比较少,另一方面因许多慢性病如肺结核、肝炎、糖尿病、常年瘫痪者、植物人等未包含在内,一定程度影响了医疗救助效果。

    同时许多地方规定只有享受低保人员才能享受医疗救助,这就造成有的困难群众为了获得医疗救助而想方设法进低保,如不能如愿就整天上访,到居委会、街道吵闹。如有一个60岁左右的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无固定收入,又患有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因其妻有700元的退休金而不属于低保对象,但医疗花费又很大,为了获得医疗救助经常到市政府上访。

    此外,目前只有低保家庭才能得到在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的照顾,这也使少数人将解决问题的目光放到低保上,给基层工作带来许多麻烦,造成许多不安定。如南京市规定在拆迁中,低保人员可以在第一期安排住房,有兄弟俩同在一处被拆,哥哥因是低保人员立刻分到了经济适用房,而弟弟的住房则遥遥无期,为此弟弟不惜辞去每月600多元的工作,并拒绝安排工作,终于在最近如愿以偿进入低保,并得到房子。他在感谢街道干部时说,我主要就是为了房子,安居才能乐业,有了房子我马上就去找工作,退出低保。

    3、在解决特困难群体住房难问题上步伐缓慢。

    特困群体住房一般都相当困难,我们多次在媒体看到如"母女蜗居4平方米厨房"等报道。事实上特困群体收入一般仅能维持基本生活,是没有能力购房的,哪怕是经济适用房。他们的住房只能依靠廉租房来解决。但政府在解决特困群体住房难问题上步伐比较缓慢。我们从报上看到南京市从2004年开始,计划3年拿出1个亿储备1000套廉租房,到今年6月,有48户家庭拿到廉租房钥匙。我们觉得南京这么大的一个城市两年多时间才解决48户最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步伐是不是太慢了?3年拿出1个亿相对于市内一块地就拍出几亿、十几亿、几十亿的情况来说,这个投入也未免太小了。

    4、现行政策对享受低保人员的再就业缺乏激励措施。

    在苏州,一户三口之家,如果都没有收入,可以享受每月900元的低保金;如果有一人就业,月工资为700元(苏州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低保人群一般再就业的岗位工资不会太高),那他们家的低保金就要减去收入,调整为200元。这家人在有一人就业的情况下,家庭总收入并没有增加。再加上进了低保,可以享受春节1200元过节费、60元爱心券、电费水费月贴、廉租房、医疗IC卡、教育费减免、园林券减半等优惠政策。他们就业的动力当然就不足了,于是就有越来越多的人"赖低保了"。如果社区发现有人就业,上门取证要取消其家庭低保的时候,不少人就放弃工作,或开出几个月的病假证明,如果社区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取消,他们就会闹得社区不得安宁。

    为此建议: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突出生存救助,向老弱病残倾斜,不宜附加过多优惠政策;同时针对特困人群的具体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救助。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国家财力还不是太充足,贫困群体人数庞大,我们的最低保障制度也应该有我国的特点,那就是在低水平、广覆盖的总原则下,实行分类施保,根据低保家庭不同情况定出不同标准。在对失去劳动能力、无人赡养或抚养的低保人员、70岁以上的低保人员等老弱病残人员实行完全低保基础上,对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只保障其基本生活,甚至发放粮油等实物救助,不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切实改变 "福利依赖"现象。对老弱病残人员的低保标准宜在现行标准上有所上浮,至少要保证他们每天能吃饱饭,每周能吃上一、二次荤菜。

    同时针对特困人群家庭中的慢性病人、子女上学及住房等具体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展医疗、助学、廉租房等专项救助。还要重视特困人群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扶贫,经常去看望他们,给他们以生活的信心。

    2、开通贫困病人救助渠道

    应完善特困群体大重病救助制度,扩大救助病种,增加受救助人员,使处在低保边缘的重病家庭也能受到救助。各地应指定一些条件较好的医院专门为特困人群中的慢性病患者提供从门诊、各项检查、住院、药品等都打折或是最低收费的公益性的医疗服务。

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应实行根据不同年龄段给予不同救助的政策。如30岁以下由家庭负担;30岁至50岁,家庭和政府各承担一半费用;50岁以上完全由政府包揽。

    3、加快廉租房建设步伐。

    特困人群的最大困难一是生病,一是住房。因此廉租房建设速度一定要加快。我们一定要记住,迟到的公平实际上就是不公平。

    4、对低保人员就业予以鼓励。

    为避免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保障水平偏高,所以造成再就业不如在家领低保金现象,应适当拉大最低工资收入和低保金的差距。

    还可参照学习上海市的规定,如果低保户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可以享受两个月的渐退帮扶补助,第一个月仍百分之百发放低保金,第二个月按百分之五十发放;上海市还对用人单位招用低保人员就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奖励;对自谋职业的低保人员进行鼓励,凭营业执照,可享受最长三年的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

    5、重视低保工作专职干部队伍建设。

    低保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现在各地低保工作队伍专职人员少、聘用人员待遇低的情况应引起重视,并希望在调研的基础上拿出解决的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事关社会稳定,对那些难以维持最基本生存条件的老弱病残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他们最后的希望和依靠,而对那些因下岗失业一时陷入生存困境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又是他们重新踏入社会,可暂为凭借的一块跳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和低保特定人群的特点,不断修正和完善,尽最大可能实现制度的优越性,降低运行成本,最大可能消除制度与现实不相符而引出的矛盾和问题。正如管理学者斯诺所说: " 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向人们提供一个与日常生活相互作用的稳定结构,提供激励与约束,来减少因人的行为及环境复杂性引起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 " 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整个制度构架都在逐步调整和完善,集中体现社会公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