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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1-1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省民进
内容:

    随着我省"又好又快"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加快,各项改革向纵深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不适应日益突出,尤其是行政审批改革相对滞后,一定程度影响了发展。温家宝总理在20069月关于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的电视电话会议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着力点之一也应放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其中的重点应是加快行政审批改革。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省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提高审批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省一级行政许可项目由清理前的1014项减少至681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82个减为72个,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48项。13个省辖市共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110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893个减为687个。各省辖市、75个县(市、区)设立了综合性行政审批办事大厅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0多个省级部门建立了专业行政审批中心或公开办事大厅,有的厅绝大部分审批项目完全由审批中心负责,其他处室不再有审批权,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但是,从我们的调研情况看,目前我省行政审批还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

    1、审批职能分散,权力集中,偏离主业

    由于审批权力大,有权就有利,大家都想拥有,所以大部分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实际审批权往往在各职能处室手里,集中在少数人身上,只要具体负责审批的人不在,就无法审批,有人说权力就是这样拖出来的,这不仅会阻碍发展,而且也易产生腐败。同时职能处室都承担审批,冲淡了政府的服务职责,结果是服务成了管理,管理成了审批。

    2、政务中心流于形式,非公务员介入审批。

    有的政务中心窗口人员仅负责接收材料,审批还要转交相关部门,往往一拖就是很长时间,远远超过行政许可法定期限,企业一般也不敢去追究,时效限制形同虚设。

    有的政务中心窗口经办人员不是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家正式公务员,而是临时人员,由此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行政审批连临时人员都可以代为办理,那说明审批是没有必要的;如果确属要审批的项目,那么由临时人员来办理则是极不严肃的。

    3、内部约束不力,难究责任者之责。

    审批要经过具体经办人员审查,处室领导复核,委厅领导讨论通过等几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由于经手人员众多,"法不责众"导致责任人最终往往难以受责。委厅领导对事实情况了解一般不如具体经办人,所以具体经办人的作用相当重要,甚至可以说审批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经办人。但在具体经办人出现错误时,审批机关一般会在"保护自己人"潜意识支配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接责任人被依法追究的情况并不多见。责任不明确,没有强有力的问责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审批者乱作为、不作为情况发生。

    4、重审批轻监管、重形式轻实质情况普遍,形同备案制。

    我们发现,现在行政机关最为关注的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缺乏关注和核实手段,对于审批后的监管,是否完全按审批要求去做同样无力关注,如此重形式轻实质的审批与备案制无异。

    5、各个审批部门互不通气,漏洞较多。

    行政审批部门一般都是各管一块,缺少联系。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用一个项目,以不同的名目向不同部门分别申请如"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财政补贴,同时对项目是否完成缺少监管,以至于项目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收益高于企业市场经营的收益,结果使许多国家专项资金不仅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反而成为企业"跑部钱进"的利润来源,同时滋生了许多腐败现象。

    6、政府部门规避制约,收费由明变暗。

    《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可设可不设的审批机构,可下放的审批权限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办理,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于是一些部门便将审批权指定转移给其下属的单位或行业协会,通过这些组织强行收取费用,部门审批乱收费现象表面上消除了,实际是转移了。一些政府机关还通过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搭车"收费。

以上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在作怪,小集团的利益影响了简政放权和公平公正,影响了发展。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权力运作,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腐败,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我们建议:

    1、切实转变各级政府管理理念。

    各级政府只有将管理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重利益,轻服务"转到"重监管、重责任、重服务"上来,才能真正为又好又快地实现"两个率先"保驾护航。

    2、坚决取消名不符实的审批项目。

    由于许多审批项目仅是形式,建议对可审批可不审批和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或改为备案制。政府在减少审批负担后,应将更大精力投入到法定的监管之中。因为行政审批表达的是"我认为你不够标准所以你不能参与"的执法理念,而政府监管表达的是"有证据证明你犯规了所以你应该退场",后者更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3、审批与监管分离。

    对确需行政审批的项目必须进行实质审批,而且只应由委厅中的一个部门负责核查材料真伪、进行审批,该部门所有成员都应是公务员,因为他们是代表国家进行审批。其他职能处室均不应有审批职能并应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审批情况实行监管。一旦发生问题应严肃处理第一责任人。如果大家因责任大、无油水都不愿到审批部门去,那就证明行政审批改革是成功的。

    同时,省级机关各部门审批应联网,实行审批项目信息资源共享,以避免出现一个项目多头申报,套取国家资金情况。

    4、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监督和规范作用比政府更贴近企业,更早发挥作用,能有效弥补政府无法触及的阶段和范围,更好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应将进一步发挥它们作用作为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体制改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地方,从 " 审批式管理 " 走向 " 服务式管理 " ,使政府更好地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加强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公共责任,不仅是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是实现 " 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 " 目标的基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