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是构成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全省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发展经济、促进市场繁荣等方面已经做出了积极贡献。民营企业内部良好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很大的关系。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协调机制"的形成,对于合法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协调企业内部关系,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当前,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三方协调机制"中关于企业利益代表(即用人单位的代表)是由企业联合会充当的。这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国有企业在我国全部企业中占大多数,国家经贸委推荐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中国企业联合会参加了国际雇主组织。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2004年,私营企业法人单位加上个人资本占大比例的其它企业,已占到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72%。据省工商局2006年6月统计,我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总户数在全省市场经营主体份额中已占90.89%。可见,私营企业主已是真正意义上的雇主。与私营企业职工有工会组织作为其利益代表相比,我国市场体系中资方代表的角色是模糊的、缺失的。中发[2006]15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明确指出,"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在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工商联既要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又要与工会等人民团体密切配合,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1952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规定,工商联的四项基本任务之一,就是"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向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并与工会协商有关劳资关系等问题。"近些年来,我省各级工商联与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密切合作,在促进劳资和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也有一些省、市级工商联被正式吸收参加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为形成我省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协调机制的良好局面,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建议:
根据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坚决贯彻落实中发 [2006]15 号文件有关规定,在协调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和劳动仲裁中,全省各级均将工商联作为企业代表组织,纳入 " 三方协调机制 " ,以更好地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工商联在协调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