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历年提案
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历年提案
发布日期:2007-01-19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省致公党
内容:

    自上世纪70年代中期利用杨树制造人造板以来,苏北地区已形成了在产量、品种和销售等方面均达到一定规模的木材加工体系。以杨木为原料的人造板加工业不仅是苏北地区,特别是徐州、淮安、宿迁的支柱产业,而且还形成了包括淮北、沿海和沿江3个优势产业带,徐、淮、盐、连、宿5个优势产区及33个杨树产业基地县的规模集群经济。当前,整个苏北地区以杨木为主要原料的各类加工企业共有8000多家,综合产值约120亿元,形成利税约20亿元。

    然而,苏北地区发展势头正猛的杨木加工业却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影响到苏北地区杨木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是:

    1.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低下,市场竞争力差。严格地说,目前苏北的杨木加工业依然停留在起步阶段,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一时难以提高。为数众多的小型木材加工企业生产设备十分简陋,相当一部分小企业只有简单的旋切设备,许多关键设备短缺;同时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自行设计和研发能力。这种状况的存在将严重威胁到苏北杨木加工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及其生存能力。

    2.产品质量差,附加价值低。苏北的人造板普遍档次低、质量差,主要表现在产品的外观、内在质量、质量均匀性以及有害物质含量等方面;苏北成品加工龙头企业少,绝大多数企业只生产杨木芯板和细木工板条等初级产品,无法获得产品的深附加值,企业利润低。例如,宿迁市80%多的厂家从事初加工,以半成品外销,全市3471家木材加工企业中,生产单板的企业占43.5%,生产细木工板条的企业占43.2%,成品加工企业只占13.3%。这方面同上海、广东以及浙江嘉善的板材加工企业相比较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企业管理水平滞后,市场意识严重匮乏。相当一部分杨木加工企业仍习惯于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方式,企业管理人员凭经验组织生产,缺乏对市场的把握和适应能力,营销和品牌意识不强。近年来,江苏省不少木材制品被外地销售商贴上其他商标,销往上海、福建等地,销售价格往往是原来的几倍,甚至是十几倍,而原产地未能获得应有的经济效益。

    4.环保意识缺乏,产品的环保指标不符合规定。主要是许多不符合条件企业自行制胶,胶粘剂中的甲醛、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产品的环保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制胶过程中有毒物质的排放也影响到周边的环境。这些不仅对快速发展的胶合板出口产业构成了潜在危害,而且也对当地经济发展及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持续的负面影响。

    为此建议:

    1.多管齐下,提高杨木加工业的技术水平。①建立有效的科学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加强产、学、研的结合,加大技术开发创新的资金投入,从税收、转移支付等多方面对整个产业予以扶持。②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注重员工的技术培训,以及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和提高。

    2.注重品牌建设,帮助树立区域形象品牌。从长远来看,产品、市场份额将向行业内的品牌聚集,可引导苏北杨木加工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以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抢占高地,为实现行业、企业的长远发展,为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奠定基础。建议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区域品牌。单个企业要树立自己的品牌,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可通过产业集聚树立区域形象品牌,一方面可改变单个企业广告费用过大,而不愿积极参与和投入的状况:另一方面,区域形象品牌与单个企业的品牌相比更形象更直接,更具有广泛、持续的品牌效应。

    3.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在苏北各市县、企业和相关高等院校、社会管理服务机构及经济管理专家间建立联系,开展经济管理知识培训和指导;引导企业树立市场意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战略定位、营销策划、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使企业逐步走上正轨,增强市场竞争力。

    4.培育一批杨木加工龙头企业。建议对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购置、引进先进设备,技术创新和开发高附加值产品优先安排一定的技改贴息资金,银行对龙头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对木材加工龙头企业定额征收育林资金,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在进口指标和税收等方面也给予适当优惠,规范和完善正在执行的一些税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的额外负担;通过联合、重组、兼并压缩企业数量,整顿龙头企业的发展环境。对于技术装备落后,生产能力低,产品质量差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限制无证经营的路边作坊式家庭企业。

    5.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对具有一些规模的加工企业,建议对其限时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 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以及 FSC 森林认证;坚决执行国家环保标准,严格控制甲醛、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对不达标的产品应予以取缔;对不具备生产人造板条件的企业,设置行业进入门槛(即使是招商引资项目也不能例外),采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方法,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市场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