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所说的江苏省的具体办法我尚未查到。但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前的2006年1月19日,《现代快报》A12版报道:江苏省教育厅育1月18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要把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另据《扬子晚报》2006年1月20日A10版报道,"国务院七项举措解决农民工问题,城市公共服务必须覆盖民工",其中第五条举措是:"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据此,我认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弟主要是农民工子女,应享受与其居住地有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完全相同的义务教育,即真正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能接受政府买单的义务教育。除了广为关注、广受非议的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弟的非法的借读费之外,我认为单独开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也违反了义务教育公平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而不管这样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是外来务工人员还是社会慈善事业或机构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
2007年1月9日在南京市玄武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说明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在江苏的客观存在。
单独开办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问题还表现在:
1、单独开办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校舍等教学设施、经费和师资等难以达到其他公立学校的标准;
2、学生就学路途远,不方便也不安全;
3、涉嫌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弟的歧视,易使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弟边缘化,难以融入城市社会,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4、不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也不利于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
5、不利于提高未来公民和劳动者的素质,因而也就不利于未来社会的文明和经济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因此,省教育厅应尽快制定或代省政府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接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建议在其中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弟接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限制宜宽不宜严(这也可视作江苏两个率先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具体体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的规定),在其中不但要明令禁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弟收取借读费,而且还要明令禁止单独开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此前,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加强指导、检查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