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方式就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我国于2003年首先在上海、江苏等东部6省市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现在已推进到18个省(区、市)的85个地市、375个县(市、区)、3142个街道乡镇。
我国目前试行的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年来的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至今年9月份,全国累计接收矫正对象72070人、解除矫正对象20278人,重新犯罪率不到1%。出现了大批通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辛勤劳动,使得矫正对象真正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从一个社会危害者转变为社会贡献者的生动案例。特别是我省的这项工作更是走在了全国的先例,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
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对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防止犯罪人员受到"二次污染"、通过更人性化的教育改造方式和环境,提高改造成功率确实具有相当明显的效果。
然而,据调查,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确实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和问题。例如认识不清、职责不明、经费不足、人员不落实、制度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和难以解决固然原因很多,但本人认为,首要的原因是这项工作尚无法可依。
如上所述,社区矫正的实质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必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就涉及到人权的大问题,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是寸步难行的。其他关乎到职能部门的职权、分工,经费、人员编制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先行。
本人认为,等待全国性的立法时间可能较长,故建议我省可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解燃眉之急。三年来的实践,我省各地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加之参考国外的一些做法,我省又有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人才资源优势,制定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还是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