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历年提案
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历年提案
发布日期:2007-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 省九三学社
内容: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引进了劳务派遣机制。劳务派遣起初只限于对外劳务用工,改革开放以后,国内一些中介机构也纷纷采用这种形式,为企业提供日常用工,因其方式灵活,用工成本较低,受到了用工企业的普遍亲睐,劳务派遣业务发展迅猛。我省作为经济发达的用工大省,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就业的企业用工占有很大的比例,对于解决企业的临时用工和促进临时就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因其法规不健全,也成了一些不良企业规避社会责任,侵害员工权益的防空洞。据省高院统计的数据,我省因为劳务派遣而造成的劳资纠纷,每年都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今年6月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对企业劳务派遣、短期合同制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检查,结果竟有8.38万劳务派遣人员应报未保;宿迁市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向苏州企业派遣劳务工,则以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给派遣员工发放工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侵害了职工的权益,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加强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制建设。建议我省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劳务派遣方面的法制建设:首先要明确劳务派遣的主体资格,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规范劳务派遣的操作行为;其次要建立劳务派遣保障金制度,要按劳务派遣机构营业收入一定的比例,计提风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这笔基金的使用;第三要明确劳务派遣的范围,除一年以下临时用工和特殊岗位用工以外,企业一年以上的用工,都不允许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第四明确劳务派遣工除工资支付形式不同于企业正式员工以外,其他一切福利待遇都必须与用工企业的正式职工一视同仁;第五必须全面落实被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障。

    第二、组织劳务派遣用工检查,纠正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我省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派遣机构要进行整改,对少数规模小、操作不规范的劳务派遣机构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其次,对检查中发现的劳务派遣合同不健全、不规范的要责令劳务派遣机构重新按照合同的规范要求,和派遣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第三,要理顺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保证一旦有关问题发现以后,能够及时找到明确的责任人。

    第三、加大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管,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工作规程。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加大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利用劳务派遣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示劳务派遣机构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对于已经发生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都必须明确由用工单位先行负责,然后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归咨责任,严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