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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 施伯香
内容:

    分析:江苏作为港口大省,在沿江开发战略指导下,港口得到快速发展,目前江苏已有苏州、南通、南京三个港口实现亿吨大港,对地方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拉动作用。随着港口对经济贡献率的加大,港口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得到重视,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港口地方立法显得滞后,港口的法制环境还不完善,现有的港口法律、规章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加上港口下放地方时间不长,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规作依据,港口管理的力度与效果都将不理想,不利于港口持续健康发展。

    建议:《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作为《港口法》的贯彻实施办法,经过省港口管理部门的努力,已由部门定稿上报省法制办审查,内容涉及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如能顺利出台必将对港口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建议加快出台速度,使这一切合江苏港口实际的管理规定早日得以实施。

    分析:港口岸线是港口的核心宝贵资源,但在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1、无偿使用,不能体现宝贵资源价值;2、岸线使用许可程序不明确,各地许可方式不一,不利于有限资源的统一管理;3、未建立利用与回收机制,不利于发挥资源作用,政府对资源的主控权削弱等。除此之外,《港口法》及交通部5号公告对港口岸线使用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行政许可的要件不全,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定。

    建议:制定《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主要确立岸线管理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确立港口浅、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程序,包括浅、深水岸线的定义,使用港口岸线许可条件、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办理许可的期限等,并理顺岸线使用申请与立项、土地利用审批之间的顺序关系。

   ()确立《港口岸线使用证》制度,注明使用权人、岸线长度、使用年限等,便于加强岸线管理;并且企业以港口岸线、码头作为贷款抵押时,可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港口岸线使用证》上加以备注,解决港口设施贷款无法登记、企业贷款难问题。

   ()确立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港口岸线是宝贵资源、稀缺资源,优良的港口岸线将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应改变现行无偿使用的状况,实行有偿使用,采用一次性缴纳占用费或分年度支付占用费的方式,体现岸线价值,提高企业占用岸线门槛。

   ()确立地主港开发模式。在地方财力允许范围之内,鼓励地方政府为主体开发岸线、建设码头,以租赁等方式由企业经营,解决现有港口岸线大量出让所带来的经济隐患、国防安全隐患,提高政府掌控资源能力与手段。

   ( ) 建立岸线利用与回收机制,解决有的企业占而不用、不合理使用、低效益使用等问题。对于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使用人,应要求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对于长期经营状况不佳,不能体现岸线使用价值的使用人,应采用政府补偿或由其他企业并购等方式强制使用人退出,实行岸线滚动利用,产生良好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