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志愿者服务事业发展迅速,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同时也暴露出各种问题:
1.组织志愿者机构繁多,缺乏统一管理。团委、民政、妇联等部门都有各自志愿者服务队伍,志愿服务工作呈现总体繁荣的同时,缺乏统一领导和协调的推进方式:1. 各自招募志愿者及组织活动造成相互交叉,如在节假日有多个大学生志愿者同时到同一敬老院服务,平时却很少来;2. 管理缺乏统一规范,有的管理有序活动频繁,有的流于形式,人少活动少,降低了一部分人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
2.公众出于责任服务社会的理念尚未形成。参加志愿活动是表达自身"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形式,一方面,通过志愿服务工作帮助他人,传递爱心和文明;另一方面,参与社会事务、考察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但据调查,参加过志愿者活动的人群中只有21%是自发报名,其余大多由单位组织参加;对于每年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志愿者中对此了解的只占10.8%。
3.志愿服务缺乏专业性和持续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志愿服务主要局限在大型体育活动、城市宣传、义务劳动等方面,专业性要求不高,持续性不强。随着社会发展多元化,一些专业性和持续性要求较高的志愿需求,如癌症患者心理疏导、山区支教、法律援助、环保、再就业培训、进城外来工权益维护等,很多志愿者接受相关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不多,专业技能不高,服务没有得到配套发展。
4.缺乏法律保障。迄今为止,志愿服务还停留在义务付出概念上,而权利保障方面不明确。据问卷调查,67.3%的受调查对象认为志愿者就是"学雷锋";一些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认为这是不花钱的"劳动力",将之作为减轻专职人员负担的手段;工作中获得的法律保障也较少。志愿者一方面投身志愿服务,另一方面出现问题时却有可能造成自身利益损失。
5.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目前志愿服务的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志愿者自筹等。志愿服务虽说是"无报酬服务",但活动仍需经费支持,例如去偏远乡村开展活动,还需要志愿者自筹交通费等。长此以往,必然制约志愿服务的活动范围。
为此,我们建议:
1.将"志愿者"更名为"义工",成立"义工联"实行统一管理。义工联全权负责义工招募、培训、管理;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建立义工考核及表彰制度;宣传与交流义工服务工作;对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成立相关组织机构,专门用以协调、规划全省志愿服务工作,各市、县设立义工联分支机构,接受省义工联的指导,并负责本地区义工管理及组织活动。这样做的优点是:(1) 更加明确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 2) 有效整合志愿者资源,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使志愿活动统一、高效、有序地进行; (3)可以及时沟通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进志愿服务立法,促进志愿活动健康、稳定地发展壮大。
2.建立政府--"义工联"新型合作关系。一方面,成立"义工联" 政府可将一部分社会福利服务分给"义工联",依赖志愿团体提供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义工联"在接受财政拨款的同时,有利于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这种合作关系是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一个发展趋势,其优点是:(1) 有利于将政府责任与民众积极性"嫁接"起来,促进民众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2.)有利于实现"政事分离",政府可以从提供直接服务解脱出来,专门致力于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明确各自责任分工。
3.推进义工服务"项目化"管理及"专业化"发展。由于大型义工活动涉及的人数多,时间长,管理复杂,普通管理模式不能适用。采用"项目化"管理有明确的宗旨目标,有特定的帮助对象,有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可以吸引更多具备相应条件的志愿者参与进来,可以让社会上关心这一群体的人士提供各种资源,可以使活动开展责任明确,管理有序。另外,随着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义工服务也应有更细致的分工。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义工服务,如癌症晚期重病患者的心理关怀、婚姻调解、法律援助、禁毒等,应根据专业特点,拓展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比如"心理热线"、"一对一定时定点服务"等。
4.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促进义工活动健康、有序、可持续开展。 把义工服务纳入政府和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是当今社会进步及义工活动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明确公民参与义工活动的义务,要象义务鲜血者在需要时可无偿接受等量输血那样,使义工在必要时可无偿接受他人相当的义工服务,这将有利于使义工活动成为越来越多公民的自觉行动;明确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志愿者、被服务单位和志愿者组织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减少三方之间的纠纷及解决;明确义工活动的管理机制,如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及表彰,有利于促进义工活动健康、有序、可持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