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开发社会公益岗位。国务院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岗位补贴等作出了政策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可获得政府提供的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经费,对在公益岗位就业的人员可向政府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在我国,工会组织是职工群众依法建立的社会团体,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承担着表达、代表、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是我国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各类基层工会组织,直接担负着协调劳动关系的繁重任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劳动关系也日趋复杂化,劳动争议以及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急剧增长,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工会工作日益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下必须加强的一项重要社会工作。
但是,目前我省基层工会工作者严重缺乏,直接影响了工会社会作用的发挥。我省非公企业基本没有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岗位绝大多数都是由生产岗位的人员兼职。随着开发区和乡镇等区域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落户开发区、乡镇、街道、村和社区,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集中沉淀在这些区域,为适应这一形势变化,近年来在全省1134个乡镇、287个街道、省级开发区全部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我省工会组织网络不断向下延伸,目前,已建立村级工会6112个,社区工会2000多个。进区企业较多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还建立了二级园区工会,90%以上的乡镇工业集中区也建立了工会,全省绝大多数地区的县市区以下行业工会建设全面推进,全省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条块结合、优势互补的工会组织网络。但长期以来,虽有健全的工会组织机构,但由于人员编制安排、人员工作经费等原因,而没有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直接影响了工会实际作用的发挥。为此,一些地方的市、县(市、区)总工会针对机构改革,行政编制缩减,工会任务却不断加重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工会干部社会化、职业化的路子,从紧张有限的工会经费中筹集资金,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充实基层工会工作者(工会协理员、指导员),有效地推动了区域范围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组建、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及大量繁重的维权工作,有力促进了区域的社会稳定。如南京市总工会选聘了78个街道协理员,制订了《南京市工会协理员管理办法》,对协理员的工作任务、选配条件、聘用方式、日常管理及其工资来源等制度均作了规范。但是由于经费的问题,工会自筹经费难以满足进一步扩大选聘岗位,增加工会协理员人数的需要,选聘工作难以持续深入开展,亟待政府的政策扶持。可喜的是,常州市政府去年开始已把基层工会工作者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制定的《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常劳社就[2006]5号)明确规定,社会公共管理类公益岗位包括工会指导员岗位。
建议:
在全省推广常州市的做法,把基层工会工作者特别是开发区、乡镇、街道、村和社区工会工作者,作为重要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开发,支持同级工会向社会选聘基层工会工作者,把基层工会工作者纳入政府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
具体实施方案建议如下:
1、考虑政府公益岗位的开发计划和资金管理要求,建议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有关地方政府对本级工会现有(已经公开招聘的)工会工作者(协理员、工建指导员),经考核合格称职的,先行纳入政府的社会公益岗位管理,由政府给用人单位安排岗位补贴经费,对在公益岗位就业的人员安排社会保险补贴。或各级工会现有(已经公开招聘的)工会工作者(协理员、工建指导员),暂不纳入政府的社会公益岗位管理,继续由工会管理,各级地方政府把工会工作者纳入2007年度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支持上级工会进一步选聘基层工会工作者,不断扩大基层工会工作者的队伍。
2、由各级总工会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制定对基层工会工作者的申报、选拔以及工作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