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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4-03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 吴君
内容:

    一、企业改制的现状与成效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作,也是近年来政府工作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同时更是一个倍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自2003年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公布实施以来,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秩序逐步得以建立和完善,我省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也逐步从以协议转让为主的产权转让方式步入了公开转让阶段。此举通过国有产权公开“进场”挂牌交易,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国有资产的人为“缩水”现象,国有资产通过公开出让的变现收益和增值部分也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职工的政策性安置,使越来越多的改制单位职工拿到了据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为平稳推进改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企业改制应当充分体现职工的贡献因素

    纵观近几年的改制过程,虽然有效地解决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和职工政策性安置问题,但在政策的制订和操作的各环节中,往往陷入“改制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单纯的国有资产转让”的误区,仅局限在“出售单位资产→获得较好收益→用以买断职工工龄”的范畴,从政策的制订上仍未能进一步考虑职工对国有企业的贡献因素。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内容不仅包含国有资产的转让,也包含着商誉、技术、网络、市场等生产关系的整体转让,这一系列关系的价值最终都需要通过资产的竞价来得以体现,也就是说,改制公开出让获得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已包含了这一系列关系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而作为创造和使用这些无形资产的职工,却在改制时不论贡献大小、不分效益好坏,一律进行统一标准、统一水平的政策性安置(如每满一年工龄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对职工贡献认定的缺失,也未能将职工的利益与企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有效地结合起来。这种安置的平均性带来了利益分配上的不合理性。使那些曾经为国有企业作过较大贡献的职工没有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企事业改制中维护改制单位及社会稳定是头等大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为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国有企事业单位创造的财富中凝结着他们的辛劳和汗水,解决好职工利益问题,是国有企事业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应该成为国有企事业改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应在政策上更多地考虑职工的利益,使面广量大的职工(而不仅仅是少数人)在改制中获益,通过改制,不仅使困难的企业和单位得以解困,也使为企业和单位发展做出贡献的职工得到激励,有效实施奖“富”济“贫”,从而更好地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对国有企事业改制的几点建议

    1、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国有产权转让是筹措改制资金、保证职工安置的基础,一定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要打破国有资产流失恐惧症,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不同的国有资产转让办法。要严格资产评估,坚持进“场”交易,规范交易规则,强化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切实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充分尊重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关于产权转让的合理化建议,涉及改制的重要事项必须纳入改制方案进行研究解决。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上报实施,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对改制前所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社保金、公积金等事项及改制后职工的安置方式、待遇、持股等情况进行详述。

    3 、制订改制方案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贡献因素。承认企业经营者、技术人员、职工在企业财富形成中的作用,把管理、劳动、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利润分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在改制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首先,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在出让的产权中预设一部分职工股权,预设的这部分股权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岗位、贡献等要素进行分配并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对外出让后允许和保证职工以成交价格回购股权,从而在企业产权公开出让后仍保证职工有合理的股份,将职工的切身利益与改制后企业的发展捆到一起;第二,采取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可将职工对受让方的信任度列入考核指标,在综合评审时针对改制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进行适度参考;第三,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和职工应给予一定奖励,在改制时应当考虑实施一部分的股份奖励,股份分配方案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