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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4-03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 钱怡
内容: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始终高度重视困难人群的生产、生活问题,千方百计为他们解决生活、医疗、住房、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困难。通过出台实施社会救助的一系列政策,使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标准不断提高,救助管理不断规范,初步形成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济、社会帮扶、慈善互助为补充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虽然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存在差距。在提高困难人群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最低工资标准低,低保附加值大,一部分困难人群愿吃低保不就业。

    2.管理手段落后,家庭财产核实难,还存在部分"应保未保""应出未出"现象。

    3.分类施保幅度过小未能达到应有效果,低保边缘人群还需得到进一步关爱。

    城乡低保制度作为一项普遍、有效的社会政策,为困难人群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但是,我们也要进一步意识到低保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制度本身是被动的、消极的,不能帮助受助者脱贫;维持制度需要大量成本;制度执行不力会养懒汉,执行过头会形成社会排斥,影响干群关系。因此,要科学核定低保标准,继续改变不断扩大救助配套措施范围的政策设计思路,改变低保制度在反贫困领域的"单打独斗"局面,与其它更为积极的反贫困政策相辅相成,齐头并进,构成一个社会政策的良性组合。为此建议如下:

    1.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省最低工资制度,继续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高一次的规定,并使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让职工的净收入不断提高。有关部门要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加强监督和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和对企业执行工时制度的监督,防止企业通过随意延长工时或提高劳动定额标准变相克扣职工工资。要加大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内容经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力度和覆盖面。

低保金标准的提高,应与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增长水平以及物价上升水平相联系,建立合理的自然增长机制。

    2.继续扶持困难人群就业,探索就业补贴办法

    要进一步探索分类帮扶就业机制,按照其就业能力等级、就业愿望、就业技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帮扶指导。探索"就业补贴"激励办法,与低保政策相配合,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食其力,就业补贴资金应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此外,还可统筹安排"家庭创业"担保基金,继续大力拓展社会公益性岗位等,千方百计使困难人群通过充分而稳定的就业增加收入,走出低保,提高生活水平。

    3.拉开分类施保幅度,扩大低保边缘困难对象范围

    分类施保工作应该是低保工作今后的方向,幅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低保边缘困难对象目前范围过窄,没有能充分涵盖社会上不符合低保标准但确实迫切需要救助的困难人群。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并加大应急救助资金金额,使需要社会救助的所有困难人群都能得到社会的关爱。

    4.推出低保缓冲机制,增加实物救助比例

    建议制订并推出低保缓冲机制,在低保对象就业后享受就业补贴的同时,采取逐步减少低保金与配套措施标准的办法,减少他们的生活压力。还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将低保金逐步改为以供应生活必需品为主,现金为辅。特别是在对低保家庭实施社会救助的配套措施中城镇住房保障一项,应将以房租金补贴为主逐步改为以配置廉租住房、租金核减为主,并加紧制订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的有效退出机制。

    5.建立监察、听证制度,科学核定家庭财产,

    在继续强化个人申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等程序来核定低保申请户家庭财产的同时,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通力合作,核实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并通过社会信用体系核清低保家庭的隐性收入。还要赋予低保审查部门对低保户的银行帐户、电信记录、房产情况等进行审查或委托审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