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我省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共有119个,50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12个,湖泊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对湖泊的保护,近年来,对一些湖泊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和大检查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使湖泊保护工作能从制度层面得以确定,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人大十届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但在《保护条例》实施中,由于涉湖管理部门众多,在工作中依然存在各行其事、各取所需的现象,使《保护条例》精神不能完全落实到位。
表现出的主要问题:1、管理目标不明确,各部门目标之间不协调。由于缺少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湖泊不同功能的重要性顺序,并以此安排湖泊的不同利用方式。因而,各个涉湖管理部门在湖泊管理中,大多是只站在本部门的角度来看待湖泊的功能和价值并加以保护和开发利用,造成部门管理目标相对明确,但部门目标与整体目标之间存在差异。2、部门管理职责难以到位。部门间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有序的管理,尚未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及协调机制。管理上的分割性,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协调不够,使管理难以形成合力,给湖泊保护带来极大的隐患。3、开发利用有余,保护管理不足。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在管理中,渔业、沿湖矿产开发、旅游开发等较受重视,而对生态环境保护、水质保护、湖泊面积的保护等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造成了重经济性开发利用管理,轻公益性管理的状况。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湖泊的自然生态状况:一是湖泊资源日趋减少。由于一些湖泊有人用、无人管,要么谁都管、谁都管不好的现象,致使湖泊水域不断缩小,湖底淤积严重,湿地不断消失的趋势不减。二是湖泊生态功能和生态效益不断下降。重开发,轻保护的状况,已造成全省湖泊水质平均达不到三类,局部区域污染更是严重,水质下降,富营养化和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越来越严重,湖泊的生态价值大打折扣。
对此,我们建议:
1、加大《保护条例》的落实力度。按照《保护条例》精神省政府尽快建立一个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保护、协调和监督机制,并按《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内容,明确相关涉湖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理顺湖泊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一龙管湖,多龙治湖"的良好格局。同时,建立和健全保护湖泊的执法制度,把贯彻《保护条例》与贯彻《水法》、《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加大依法行政和执法力度,各执法机关按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格执法。
2、保护和治理措施并举。《保护条例》已明确了湖泊的保护范围,但在保护概念上要扩大和延伸湖泊的保护范围,除了明确湖泊保护的主体之外,还有湖泊保护的客体,即与其相联的汇水区域和河道。要加强对进入湖泊水网的监测,制定防污染预案,防范于未然。在保护的同时还需加强治理,治理方面可根据各地湖泊的特点,实施退耕、退围还湖工作,底泥疏浚、水土保持等建设工程,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湖泊水质和水生态环境。
3、加强对湖泊保护与开发的科学规划。省政府可根据各湖泊在不同区域中的地位及功能,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多角度统筹考虑,尽快研究、编制和出台全省湖泊保护与开发规划,来排列湖泊保护力度的主次顺序,确定湖泊的主导价值、主导用途和主要利用方式,综合协调湖泊开发、利用的发展速度,加强对湖泊的保护。并以此协调好部门间的开发项目,力争做到"一湖一策",实施分类要求、分类保护。各管理部门要按总规划内容和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进行各专业规划的修订或制定,达到实现规划层面的统一。
4 、广泛宣传,积极培育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大对《保护条例》的宣传,通过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为宣传;对一些重点湖泊的生态状况每年至少要有一次通过媒体公布于众,扩大社会的知情面,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湖泊资源保护意识,逐渐形成全社会都关注和监督的好氛围。同时,鼓励群众对违法侵害湖泊的行为进行检举,对于制止了重大湖泊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