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的提高我省的汽车拥有量已急剧增加,而伴随的高发的交通事故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财产已构成严重威胁。据公安部统计,2006年1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34.9万起,造成8.2万人死亡、40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3.6亿元。 虽然2004年实行新交法以来,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降低,但个人自用机动车肇事继续上升,其中酒后驾车仍是重要原因之一。由江苏省公安厅安全处事故科提供的数据表明, 2006年全省酒后驾车致交通肇事罪与2005年相比虽有所下降,但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危害(详见下表)。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虽然私人机动车的绝对数较05年增长,但酒后驾车的违法率竞上升到几近2005年的3倍,成为我省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酒后驾车违法率的急剧上升,提示违法驾驶人员的素质低下和守法意识淡漠,另一方面我国的一般社会观念对酒后驾车有不同程度的宽容和现行法规对酒后驾车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也加重了事故的频发。
酒后驾车不仅是对他人和自己生命的不尊重,更危害公共安全。虽然酒后驾车"撞死人"不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甚至可能剥夺他人生命,却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已接近"间接故意杀人"。按照现行法律,一般性的酒后驾车如果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否则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经济处罚;即使是情节严重的酒后驾车,最严重的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这种轻微的处罚根本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是酒后驾车致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国外对酒后驾车的处罚相对我国来说更为严厉,美国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驾驶是故意犯罪,要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对酗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美国纽约州因初次酒后或吸毒后驾车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第二次的从重处罚,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再驾再学[1]。日本在《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饮酒运输罪。酒后驾车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加30万日元以下罚金,醉酒驾车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50万日元以下罚金。
由于我们尚不能对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酒后驾车的处罚条例擅自修改,但建议可否在国家规定的处罚上增设一些地方性的处罚条例以加大处罚力度?如所有酒后驾车均强制参加3天的交规学习班,交纳500元(酒后驾车)-1000元(酒醉驾车)学费?扣留车辆一个月(酒后驾车)-三个月(酒醉驾车),并付车辆停车管理费10元/天?一次性扣分6-10分等。
以上不知是否有违法理或有无可操作性,望请专家审议,但出发点是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来遏制日益严重的酒后驾车肇事,更好建设平安江苏。
附:江苏省2005-2006年饮酒、醉酒驾车交通肇事统计
年份 酒后交通肇事罪 酒后交通肇事致死 酒后交通肇事致伤 违法酒后驾车
2005 822 419 612 13502
2006 651 344 747 36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