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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9-21 10:42 来源: 本站原创

赵闻斌(代表南通市政协)

 

    2003年4月,南通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一综多专”大调解体系。大调解体系建立以来,南通市形成了公众安全感上升、刑事案件发案量下降,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上升、矛盾纠纷发生总量下降,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上升、民转刑杀人案件下降,“三无”乡镇比例上升、公安接处警量下降的良好局面。深化发展大调解体系是一项事关全局的社会管理系统工程,建议:一是把大调解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平台来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大调解体系的组织领导,把大调解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总体布局,作为在现行行政体制框架下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加大有效投入,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社会推动,为大调解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发挥好大调解体系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性作用。二是从立法层面上确立大调解的法律地位。目前,国家出台了《人民调解法》,大调解尚未实现有法可依。从国家层面或省一级通过人大立法或出台专门性的大调解工作条例,从法制层面确立大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各种调解手段在大调解体系中的有序运用,从实体上使大调解纳入法治化轨道。三是不断强化大调解专业队伍建设。调解员队伍是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应当由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联合对专职调解员的聘任、职责、权利、报酬、管理、考核奖惩、培训、职称等级评定、隶属关系、晋升途径等作出相应规定,以利于这支队伍的健康发展、合理流动和发挥作用。国家或省一级可在这方面出台专门的管理条例或指导性意见,以便于基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据可依,按章行事。同时,可在有关高校设立矛盾纠纷预防、调解等相关专业,在省一级设立相关研究机构,从根本上加强大调解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