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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9-20 17:4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
民革江苏省委
【现 状】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发展民办教育,省政府办公厅去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我省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当前我省关于民办学校法人性质的规定还存在模糊之处,民办教育运营的市场背景和民办教育公益性之间的矛盾需要得到协调,对民办教育行业的调控和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建 议】
一、将民办学校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统一法人属性、保障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是“国家有关发展民办教育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
二、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界限,清理整顿变相营利的民办学校。在继续巩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公立高校举办民办学院进行清理规范,杜绝出资方借民办教育牟利行为。对所有民办学校的财务制度进行规范和审查,建立民办学校财务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民办学校财务公开。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聘请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
三、加强民办教育调控和监管。强化对民办教育发展的宏观规划,对民办教育发展的布局、层次、类别进行导向性调控,引导民办学校走特色化、专业化、多元化发展道路,合理竞争,有序发展。推动和协助民办学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学校管理层的制衡机制,避免法人代表“一言堂”的“单边治理结构”。加强和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民主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督导制,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招生、宣传、收费、教职工权益等问题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牟取暴利及其他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必要时取消其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