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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9-20 17:50 来源: 本站原创
许长新(代表民建江苏省委) 


    劳资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劳资关系仅靠劳方与资方本身自主调节难以构建起合理的劳资关系模式。要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必须有第三方力量的恰当介入,而这种第三方力量只能是政府公权力。建议:一是维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就业政策与社保负担水平,寻求劳资关系的利益平衡点。当前劳动力供需关系的失衡主要是结构性的,而非绝对数量的供不应求。因此,要对劳动力供求关系进行宏观考量和动态监控,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就业形势进行科学预判。在此前提下,政府应理性看待劳资关系,力求平衡。就业政策导向和社会保险负担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既要维护职工正当权益,也要尊重企业资产增值的合理诉求。要合理设计劳资利益争议制度,提供对话平台,使双方能够通过有效协商解决劳资矛盾。二是建立社会保险缴存联动机制,缓和劳资双方在劳动收入问题上的对立。建立社保缴存与居民消费指数、就业情况波动等社会经济形势联动机制。当物价增长过快、社会经济困难的时候,适当调整劳动保障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社保负担。三是对企业用工和个人就业信息进行收集和披露,降低劳资双方的用工和就业风险。着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企业用工和个人就业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依托现有的社会保障系统,对企业用工和个人就业信息进行收集和披露。所收集的信息情况应该能够反映劳方或者资方的工作与用工行为轨迹,并重点关注一些异常情况。例如,资方在用工过程中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劳方在就业过程中是否经常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频繁跳槽等。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信息,从而对劳资双方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约束,弥补信息失灵带来的劳资关系风险。但信息披露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避免任何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