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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1-26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一、统筹调度各类资源,整体推进科技、金融的有机结合。坚持统分结合,有序管理全省科技成果资源,统筹调度政策性和市场化元素,集成使用各类金融手段,建立立体式、多元化的科技金融长效扶持机制,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初创期到成熟期各个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资本进入不同阶段的科技产业链条,要有相对应的退出渠道,实现资本在科技各链条的顺利流通。

  二、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建设所需的风险补偿机制。对处于早期阶段科技企业的扶持,无论创业投资、科技小贷还是科技担保,无论股权还是债券形式的融资支持,都是在政府强有力的风险补偿政策下得以迅速推进的,要进一步加大风险补偿规模和力度。为让创投机构更多关注早期科技创新型企业,不仅要使引导基金发挥让利激励功能、更要充分发挥其风险补偿功能。

  三、推进建立覆盖面广、交易活跃的区域性技术产权及科技创新企业股权交易联盟。充分利用长三角合作机制,在长三角地区发挥已有交易机构的作用,统一交易标准和程序,建立交易联盟和报价系统,为科技成果和股权顺畅流通创造条件。

  四、推进科技创新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科技金融健康发展。诚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基础,健康的市场环境是深化科技金融服务的必要条件。要打造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促使企业规范运作,增强企业透明度。

  五、加强对创业投资的引导和利用,重视发挥国有创投的中坚力量。合理有效地运用引导基金,让创业投资更多地关注早期科技创新企业。同时,利用其特有的专业属性扮演好科技金融体系中的桥梁纽带角色,在知识产权、企业股权的估值和处置中发挥积极作用。国有创投机构在服务国家和区域新兴产业发展战略、扶持早期科技企业发展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中的功能作用。

  ——省政协委员徐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