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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9-29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加快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赵腊根(代表镇江市政协)

    我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不断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着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立体式的社会救助体系。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议:一是在指导思想上要拉长“一块短板”。着力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灾害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综合型社会救助体系,实现保障功能从“生存保障”向“生活保障”转变。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让广大百姓掌握社会救助相关知识,明确救助范围,了解救助条件,弄清救助申报程序。二是在工作重点上要坚持“两个结合”。即坚持物质救助与精神慰藉相结合,在对困难群众进行物质救助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精神抚慰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摆脱生活的阴影,增强生活的信心;坚持即时性救助与长效性救助相结合,改变传统救助理念,变消极救助为积极救助、变单纯现金救助为综合性救助。要在帮助救助对象就业、职业培训、自谋职业等方面,制定优惠的激励政策,促使他们走向自救、自立,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在措施落实上要强化“三个保障”。在资金保障上,必须合理制定分摊比例,进一步加大投入,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逐年增加。同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在组织保障上,必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在制度保障上,必须“应退尽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的进出平衡。

 

 

发展养老服务实现老有乐养

董勤(代表泰州市政协)

    养老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保障民生幸福的重要体现。为积极适应人口老龄化挑战,切实推进老有所养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建议:一是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努力营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浓厚氛围。切实提高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提升社会各界为老服务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努力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二是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设施达标的养老服务网络。对全省现有不同类型养老服务机构及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根据发展需求,科学布局、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加大对地方的投入力度,推进地方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协调共同发展。大力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模式市场化,以满足各种类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需求。三是多措并举、加大投入,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三无”、“五保”老人供养经费的统筹层次和标准,并根据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形成科学合理的增长机制。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资助标准。建立养老服务专项发展基金。四是强化管理、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管理办法,推动养老服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逐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技能化水平。强化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积极构建监督机制   不断提升慈善公信

金毅(代表省政协学习委)

    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机制的有益补充,在当前社会财富及个人财富大幅增加背景下,为建立有效的慈善运作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升慈善公信力,建议:一是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对慈善资金的运作进行全程监管。慈善机构要定期编写财务报告,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详细记录收入、支出及支出去向。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不仅要公布上述财务报告、外审报告,而且要建立每一笔资金来源、去向跟踪,详细记载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方式、使用对象等。二是规范管理运作机制,强化慈善从业人员素质与能力培训。慈善机构要按照信托机构设置,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聘请有良好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按照章程专业化管理运作。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良好的道德背景,定期开展专业培训。三是构建良性的监管环境,通过行业自律、外部评价等强化外部监管。慈善公信必须经得起多方考证,要建立行业协会,签订行业公约,建立慈善行业准入、人员从业资质、慈善行为的标准和规范等,并定期进行行业自查。建立第三方评价体系,通过多个指标建立信誉等级排行榜,促使慈善机构对其所得捐款的使用去向保持高透明度。强化政府监管,明确专职部门对慈善机构的管理、善款使用等进行检查、审计,明确处罚标准与措施。四是妥善处理慈善机构与政府的关系。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政府要通过立法、税收等强化对慈善事业的引导与监管,逐步建立政府、慈善组织、行业和个人多方位的良好协同、监督机制。

 

 

多措并举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水平

樊燕超(代表省政协社法委)

   大力提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水平,是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美好江苏建设的现实需要。建议: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着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遵循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形成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制度完善、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包括农民工群体在内的每个人均能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二是落实重点任务,抓好关键措施。加快推动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的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和财政保障制度,形成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逐步健全农民工工伤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三是着力提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服务对象、信息网络、公共服务“全覆盖”。抓好示范服务窗口建设,增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真正让农民工群体在信息获取、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及办事等方面畅通便捷。四是切实加强监管问责。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部门督查考核制度,根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跟踪督办,严格考核,严厉追究和处罚,确保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实施落实到位。五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职维权意识。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发放宣传册等,让用人单位、雇主和农民工均能全面了解相关社会保障政策,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提高执行和维护好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注重发挥工会、社区及相关组织机构的作用,各方齐力共同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

 

 

依法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周继业(代表省政协社科界)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依靠法治来保障实施。建议:一是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提高立法层级。加强国家层面的立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社会救助体系等,推动社会保障由“政策型”向“法治型”转变。强化地方立法的补充作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情况熟、适应性强的优势。二是统一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服务效率。通过立法明确社保范围、对象、资金保障方式等,明确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责权范围。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切实加强基金监管。推进社会保障的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逐步推进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统一、规范与扎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三是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促进司法救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把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以统筹安排,真正从制度上为做好这项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救助缺乏法律依据与资金支持的现实难题,充分挖掘和发挥全社会救助的合力。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加强全民普法,宣传法律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及相关规定。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民生权益的能力,自觉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社会诚信、政府诚信。

 

 

大力推进进城农民市民化

黄  煌

    强化进城农民社会保障,使进城农民快速融入城市生活,加快其市民化进程是提升城镇化质量的核心问题。建议:一是优化户籍制度,促进城乡人口合理自由流动。淡化城市户口价值,将附着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福利进行分解,并使其逐步与户口“脱钩”。进城农民在小城镇和小城市就业,由地方政府为他们提供福利保障,与当地城市居民享受同城待遇。二是循序渐进,建立与完善进城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适度保障、分类分级、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适合进城农民特点的保险办法,便于农民参保、转保、退保。针对当下进城农民经济支付能力低的现状,尝试建立针对进城农民的工伤保险,有差别、覆盖面广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医疗和大病保险;针对进城农民流动性强的实际,在省级范围内建立符合进城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转移接续制度,实现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险资金在省级范围内可转移和接续。有针对性地设计社会保险模式,根据各行各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病伤害程度,实行不同的缴费比率。对风险大、受伤害率高的工种和行业实行较高的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而定,对风险高、工作环境差,容易致病、致残、致命工种的企业,用工单位分摊缴费比例应该高一些,个人分摊的比例适当低一点。而进城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可根据进城农民在某一地区的稳定性、实际年龄、个人意愿等因素,设计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养老保险模式。为进城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包括紧急救助、贫困救助、法律援助等。充分发挥民间慈善组织、非营利机构及用工企业的作用,让他们在需要时快捷获取救助。

 

 

不断完善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体系

王爱平

    看病难是百姓面临的民生难题之一,因病致贫返贫已成为职工家庭遭遇困境的重要原因。建议:一是控制医疗总费用,从源头上降低大病医疗负担。深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扩大医药报销范围。在基本医保目录中增加价格合理、治病必需的廉价药品,严格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加大药品使用监管力度,扩大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政策范围外诊疗费用,用适当的报销比例体现差异,增加对过度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规范医疗卫生行为,逐步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基层医疗救助建设力度,引导患者理性合理就医。二是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效益。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大病医疗救助要以医保为主、医疗救助为辅,卫生、民政、工会等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配合。努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由政府牵头,广泛争取社会资源,设立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政府加大医疗救助投入力度,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新增财政收入优先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体检、健康知识普及教育等救助力度,做到疾病早预防早治疗。减少困难群体住院首付费用比例,缓解其治疗前筹资压力。三是支持工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发挥拾遗补缺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修改社会保险、医疗救助等法律法规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建议。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积极发展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层次医疗保障,鼓励用人单位积极组织职工团体参加。将工会医疗救助纳入政府医保信息平台。

 

 

实施民生幸福工程要重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丘仲辉

  社会组织的民间性、独立性、灵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特征,决定了其更容易表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更能理性反映群众呼声。实施民生幸福工程,要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特殊作用,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互补、政府力量与社会资源互动的良性机制。建议:一是充分重视社会组织培育工作。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主要承接者。要把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抓手。出台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对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针对性的孵化培育服务,帮助更多的社会组织规范行为,成为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制定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培养计划,广泛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的专业培训。二是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更大空间。加快政府转变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进程,将大量公益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交给社会组织承担,以降低社会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效益。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制度,健全项目效益评估体系,引进第三方和社会服务使用者参与评估,切实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质量。设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专项财政预算,制定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阶段性和中长期目标,向社会组织释放更多的公共财政资源。注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组织依据社区需求有序发展。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监管机制,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安全、高效。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通过强化社会组织自律,健全法人治理、信息公开和行业监督评估等制度,逐步形成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社会监督、政府监管、有序退出的综合治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现役军人、转业干部、

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社会保障机制

吕先景

  现役军人、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是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群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军人特殊奉献相适应、与社会保障体系衔接配套的保障机制。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以社会化的军人保险、军人优抚安置、军人社会福利、军人社会救助和军人补充保障为主体,加快制定军人社会保障相关法规。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要明确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退役失业保险要规定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要求政府安排岗位的四类人员,做出刚性规定,落实岗位安置,从政策上解决官兵的后顾之忧。二是拓宽现有保障覆盖面。完善军人保险险种,军人伤亡保险要尽可能把干部和中高级士官因病致残和军人因病死亡纳入进去;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保障范围扩展到已婚未就业干部和中高级士官配偶;根据军人职业风险的特殊性建立专项保险制度。三是加大保障资金的投入。军人社会保障是带有褒扬、优待、抚恤和安置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要加大社会保障财政性资金投入,提高各类保险和补助标准。对于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财政应统筹给予支持,以体现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四是提高退役士兵培训安置质量。探索推行退役士兵担任村官、专武干部办法,形成退役士兵就业与巩固基层政权、加强基层武装工作有机结合的新路子。退役士兵培训由职业技能向以职业技能为主、兼顾学历培训拓展,初中起点的可免费到职业学校学习,高中起点的可免试入大专院校学习,大专起点的可免试入本科院校学习,切实提升退役士兵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士兵高水平就业,从根本上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