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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8-14 15:07 来源: 本站原创

建言献策助推法治江苏建设

——省政协十一届十次常委会议大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 5月29日至30日,省政协举行十一届十次常委会议,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努力建设法治江苏”开展协商讨论。省政协主席张连珍在会议结束时作重要讲话,省委常委、副省长徐鸣到会通报情况。会议收到大会发言材料56份,16位委员先后作大会发言,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现将委员大会发言摘发如下。

 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

武晓松(代表民革江苏省委)

    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途径和新探索,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机制。建议:一是弘扬法治理念,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自觉提升法治理念,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看待“两法衔接”的重要性,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案件移送标准,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效力和责任,并完善证据衔接制度。二是完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完善提前介入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金额大、波及范围广的案件,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实时同步监督案件的办理、移送、接收、立案等。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加快建立数据平台、技术资源等信息共享机制,打造一体化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三是破除利益干扰,强化监督追责机制。树立科学的政绩考评机制,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的移送、侦查、立案等纳入地方和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同时,逐步废除部分罚款返还部门的制度,切断罚款金额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利益关联。坚持内外并举,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方面要强化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的监督,特别是加强案件受理环节和案件退回环节的监督。外部监督方面要充分鼓励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可通过在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上开辟投诉监督专栏以及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等方式,提高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广泛性和积极性。


 

着力完善我省地方立法保障机制

吴胜兴(代表民盟江苏省委)

 

    完善地方立法保障机制,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建议:一是完善立法规划协商机制。进一步明确立法协商的主体、主题、程序,解决“谁跟谁协商”“协商什么”“如何协商”的问题。二是完善立法调研参与机制。坚持立法调研公开原则,公开立法调研相关信息,为公众主动参与提供条件,并接受公众监督。落实立法调研全程原则,拓展调研形式,将地方立法调研贯穿于规划、起草、审议等全过程。三是完善立法论证询问机制。坚决把好立法入门关,组成联合论证组反复论证。把握立法论证的重点,各级人大要根据立法项目和内容,把法规草案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梳理清楚,通过召开政协委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开展立法论证工作,形成专业的立法论证意见和建议。四是完善立法听证协调机制。将公众参与作为立法听证的中心环节,通过立法听证会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广泛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或参考,使立法尽可能合乎民意。同时,建立立法听证回应机制。五是完善立法质量评估机制。探索建立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相结合机制,建立规范化、可操作的立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系统化的立法后评估制度,扩大评估主体,规范评估对象、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保障评估结果的有效利用。

 

努力提升社区依法自治水平

陈正华(代表民建江苏省委)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组织治理体系中承上启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法治社区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石。建议:一是完善我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制度。加大对选举的监督力度,扩大选举认知度和参与面;探索适合城市基层民主的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推荐办法,促进候选人和选民交换意见,使选民有充分的时间和依据对候选人进行考量;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或公证机构对选举过程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监督。二是依法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权利。根据社区居民数量直接将基本工作经费补贴到社区居委会,用以支持基本自治职能的履行。自治职能之外的工作,可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社区完成,社区居委会有自主承接权。公开社区居委会财政情况,接受全体居民监督。三是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和服务能力。制定并落实居民代表制度和居民会议制度,通过社区分组、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动、定期召开居民会议等多种方式,促进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社区事务。出台制度规范,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等其它社会组织间的关系。四是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社区层面的有效落实。将居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分别划分为不同的选区,保证社区居民在人大代表中具有一定的比例,促使选区人大代表履行好为本选区反映社情民意、维护本选区居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同时要重视发挥基层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对基层民主工作的引领性、代表性和示范性作用。
 

领导干部在依法治省中要率先垂范

蔡 伟(代表民进江苏省委)

 

    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领导干部必须先知先行,率先垂范。建议:一是深化法治维权意识。领导干部要淡化官本位思想,学会依法办事,依法决策。既要能够当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公信;也要习惯做被告,由法律来对权力和异议给予评判,让纠纷、矛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二是确立“大司法”理念。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建立领导干部法治教育规划体系,形成长效机制。建立法治教育网格,使法治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生活的自觉、执政的思维,持之以恒,成为习惯,直至养成品质。三是创新学习方法。建立领导干部学法“云平台”,明确用法需求,构建科学的法治教育产品供给机制。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网、机关局域网以及开办领导干部学法网校、举办网上考试等形式,发挥信息化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中的作用。四是坚持“硬约束”。针对不同职级、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提出不同的学法用法要求、内容和标准,建立考评制度,作为干部测评、交流和任免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继续落实任前考法、年终述法等制度。对新任职干部开展岗前培训、在线学法、“宪法宣誓”,让法治教育成为干部上岗“第一课”。五是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机制,强化动态管理,将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评体系。完善对重大决策事前司法征询意见制度,实行行政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记录制度,并作为“德”绩的重要表现,载入干部管理档案。扩大监督渠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形成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强大监督网络。

  

让政府成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导力量

吴智深(代表农工党江苏省委)

    促进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成为合格的社会治理法治化主体,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首要环节。建议:一是用法治思维落实社会治理责任。着力提高党政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真正做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提供服务。二是把依法行政寓于社会治理创新之中。列出“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政府的权限和职责。“权力清单”可以明确政府能做什么,是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简政放权的操作指南。“负面清单”可以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进而降低准入门槛,拓展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空间,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责任清单”可以明确政府的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责,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决策和调控,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法的立法工作,尽快实现社会治理各主体之间在法治框架下的协同与配合。要从理顺政府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关系入手,按照平等对待、积极扶持、市场运作、注重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立法工作。

 

 全面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杨德才(代表致公党江苏省委)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可概括为三个“全”,即全域法治化、全程法治化、全民法治化。为进一步助推我省基层法治工作的完善,建议:一是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完善基层治理法律体系。研究制定关于街道办事处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夯实我省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础。二是以行政体制改革为导向,推动基层治理权力、责任清单化和管理平面化、网格化。加快制定基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在全省形成基层依法治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细则。三是强化社会法律服务,拓宽基层治理服务领域。在各级政府加快普及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法律顾问在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全覆盖。着力建设高校法律援助体系,由法学专业的师生为本辖区经济困难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专业网站,吸引专业法律人士参与提供咨询、援助等服务。四是建设网络平台,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全程化。建立区(县)—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政府的行政权力网络平台运行机制,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纳入平台操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智慧社区”治理试点,通过联动的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服务应用系统,规范基层治理的电子台账。五是整合社会力量,强化基层治理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力度,着力培育社会工作、民生服务、公益慈善、法律服务、矛盾调解等服务型社会组织。出台社区外包服务项目设计相关规范和标准,逐步实现社区服务外包由“点”到“面”的转变。 

 

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

包宗顺(代表九三学社江苏省委)

 

    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是实现依法治省的重要基础。积极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行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建议:一是尽快制订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要求、主体责任、保障机制等,并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纳入规划体系中,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提供长期指引。细化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标准纳入体系建设之中。二是将推行农村法律顾问、主动为民服务工作纳入基层政府考核制度体系,不断增强基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三是坚持把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性、公益性、市场性结合起来,从个人收益及发展前景上进行规划设计,吸引一批青年律师队伍深入基层,服务农村。四是从青年律师队伍中或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毕业生中选任一定比例的人才进入农村担任村官。一方面可提升管理团队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也可更有力地促进农村法治宣传工作,为村民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陆云芳(代表省工商联)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一个地区经济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更需要优化法治环境。建议:一是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增强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普法教育,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增强法治观念,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坚持“政由法定”的原则,明确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的主体、权限、程序、范围、时限和效力等。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现有涉及民营企业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清理、评估,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和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和方式,完善和推广综合执法等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度。四是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丰富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确保普法实效。健全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动态发布。探索建立涉企纠纷案例库,以案例形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生产经营。

 

把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纳入立法全过程

缪志红

    实现科学民主立法离不开咨询和评估。将性别平等理念纳入立法过程,开展地方性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是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科学民主立法切实可行的路径和选择。一直以来,省妇联联合省政府法制办对咨询评估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有力推动了性别平等理念在地方性政策法规中的贯彻落实。建议:一是提升咨询评估法律化、规范化水平。当前,我省开展咨询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省政府法制办、省妇联联合制定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规范》,规范层级较低,与立法工作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不匹配。要通过省地方立法的方式将性别咨询评估制度法律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工作层次水平。2012年6月,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涉及性别平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性别分析评估。我省可学习借鉴深圳的成功经验。二是将性别平等咨询评估设置成立法“前置程序”。依靠全省立法部门的整体力量,进一步加强咨询评估扩面工作,把咨询评估作为涉及性别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立法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做到应评尽评,最大程度地消除因为立法者性别平等理念薄弱而产生的性别歧视内容,确保性别平等理念在法律规范中得到全面体现。

  

全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张爱军(代表徐州市政协)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建议:一是尽快启动“两法衔接”地方立法工作。研究出台《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对“两法衔接”工作中各部门职责、移送程序、法律监督及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统一“两法衔接”的执法依据。二是加快推动全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尽快对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和改造,启动建设“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市县通联、覆盖全省”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逐步将平台同各行政执法机关现有的执法系统互联互通。三是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和移送证据标准。对照刑法罪名目录及立案标准,适时组织对可能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逐项制定具体移送标准,并纳入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管理。认真落实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各个时期的特定形势召开有针对性的联席会议。积极开展专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案件性质识别能力、证据采集固定能力以及司法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负牵头部门的责任,努力建立沟通顺畅、协调有序、及时高效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并把移送工作情况纳入地方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同时,把移送案件数量与质量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鼓励行政执法机关积极移送涉罪案件,不断增强打击违法犯罪的质效。

   

积极稳妥推进镇域综合执法改革

季忠正(代表苏州市政协)

    经省政府批准,常熟市于2014年底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率先在全省推行普通建制镇综合执法。建议: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局部先闯先试,成功后再全面推行。整合各级部门力量,科学编制改革规划并做好中长期定位评估,有计划按步骤着力推进。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制约试点改革进展的困难和问题。二是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组织指导乡镇做好事权下放承接工作,下放、委托给乡镇的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合理界定权力边界,积极推动综合执法管理信息化,不断拓宽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内容和渠道。三是深入宣传,搞好培训。将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列入全年计划,加强对各级干部和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力度,加快培养合格称职的执法人员。积极推行试点镇说理式执法和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四是健全机制,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约束机制,促进乡镇权力运行规范化。提升乡镇政府创新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不断提升“关键少数”的法治水平

秦剑平(代表南通市政协)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只有不断提升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法治水平,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省。建议:一是强化法治意识。建立各级党组织常态化议法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开展议法活动,探索建立法治建设工作报告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考法、述法机制,切实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坚持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二是严格带头守法。领导干部要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完善议事规则,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项制度”。三是落实公正用法。加快制定出台《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每个班子成员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加大监督力度,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依法接受监督。加大考评力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问责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朱开宝(代表镇江市政协)

  

    深化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着力在培育法治精神、规范公权行为和提高工作实效上下功夫。建议:一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核心是培育法治基因、法治精神,树立全民的法治信仰。积极发掘法治文化内涵,推进“六五”普法活动深入开展,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融入人们的头脑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中,真正做到尊崇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二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关键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法律实施机关的公信力和法治化水平。坚持法治文化建设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公众的法治信心,培养公众的法治信仰。三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根本是要贴近现实社会、融入百姓生活,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群众迫切希望了解的法律法规,将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互动性、针对性。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推动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企业文化、行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有机融合,有效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奚爱国(代表泰州市政协)

 

    律师是建设法治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议:一是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律师服务团,推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产品化和市场化。二是依法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权益。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律师查询行政机关信息的范围、程序、责任等。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机制,构建符合司法活动规律、具有操作性的约束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关系的制度细则。三是大力提升律师队伍综合素质。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律师协会、公会建设,切实发挥其在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执业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四是不断拓宽发挥律师积极作用的渠道。鼓励引导律师参加各种社会组织,鼓励律师在普法宣传、公益诉讼、法律援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五是研究制定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法。建立律师组织(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参与地方立法、立法机关委托律师组织作为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等制度。六是有序拓展律师担任公职路径。建立和完善律师人才选用机制,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推荐、招录、选拔、调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或党政机关相应岗位工作人员。

  

全面推进法治江苏建设

沈  成(代表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

 

    为更好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研究制定建设法治型党组织意见,推行党委依法执政报告制度和党委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依法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相关制度。二是不断完善地方科学民主立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支持、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充分发挥政协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加强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三是进一步细化政府权力清单,提升执法公信力。厘清执法权限,整合执法主体,坚持重心下移,充实重点领域和基层执法力量,建立和完善强化行政执法检查与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层级监督、民主监督。四是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落实司法体制、公安、司法行政改革等各项目标任务,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深化审务、检务、警务公开,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六是创新普法机制,提高全民法治素质。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民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法治工作队伍以案释法制以及法治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等制度化安排。七是努力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高水平的法治工作队伍。

  

以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周继业(代表省政协社会科学界)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既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尺。建议:一是坚持法治思维,践行法治方式。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使法治方式成为决策、履职、办事的自觉习惯。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二是规范权力运行,依法预防纠纷。把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权力运行,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在行政执法、司法过程中坚守法治理念,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执法、司法不规范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三是完善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方面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大力提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成效,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完善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