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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25 13:59 来源: 摘转自《理论视野》2019年第10期

  李炜永 齐卫平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人民政协制度建立70周年。70年来,人民政协与共和国一道成长,见证了这段历史时期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每一项伟大成就,其发挥的积极作用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习近平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对人民政协70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伟大成就予以高度概括,并对人民政协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掀开了人民政协新时代发展新的一页。在这样的历史节点,认真回顾人民政协70年走过的波澜壮阔历程,深入探讨、总结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发展的规律与经验,对指导人民政协事业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人民政协政治地位在发展中演进 

  人民政协70年是不平凡的70年。它历经风雨沉浮,在探索中行进,政治地位随时代浪潮几经变换。透过历史的长视角观之,人民政协政治地位的变换演进,却始终遵循一个重要逻辑,即不以成为国家权力机关为目标,而是努力实现与国家政治生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 

  1949年,人民政协在成立之际代行了全国人大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从而确立了作为国家临时权力机构的政治地位。“代行”意味着临时之举,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建政之初对人民政协地位的设定,即一开始就不是以成为国家权力机关为目标。相反,所谓“代行”,正说明人民政协一开始就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全国人大的职权。这一点在《共同纲领》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如《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由此来看,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主要是为满足迅即建立新的中央政权以建立新的政治法律基础的政治之需。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结束了代行人大职权的职能。此时,关于人民政协“何去何从”,毛泽东、周恩来等党中央领导人态度鲜明:第一,有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并不妨碍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将存在,今后还要继续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第二,“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会一国二公,是不行的。要区别各有各的职权”。这清晰表明,在全国人大召开后,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但不是搞成“一国二公”,成为“二元”;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它的重要作用是“可以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于人民政协而言,又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曾经遭受冲击的人民政协有没有必要恢复?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这一独特组织属性是否调整改变?1978年初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给出了明确答案,即人民政协仍是“统一战线组织”。1979年6月,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邓小平重申了这一组织属性,并指出政协的“任务是十分光荣的,工作是大有可为的”。在此前后,还有一种意见主张通过修改宪法,将全国政协改为“参议院”,与现有的全国人大一起组成两院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此,邓小平并不同意。他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一个国家的民主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制度和形式,要从这个国家的具体实际出发。“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可见,在人民政协工作恢复以后,政协的发展方向并不是成为人大那样的国家权力机关,而是继承和坚持统一战线的组织属性,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这个最大的政治。 

  改革开放40年来,人民政协事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紧密交织。人民政协政治地位的深化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具体体现为: 

  一是坚持和发展基本政治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完善,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确定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从制度运行与实践来看,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展开所形成的民主政治生活,实际是三大政治生活的有机统一,即党的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之间的统一。”在当代中国,实现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形式有多种,但人民政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它是实现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与制度载体。人民政协工作的核心目标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三大政治生活的有机统一。 

  二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曾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但是,中国的民主有自己的运行逻辑与特点优势,绝不是对西式选举投票式民主的照搬照抄。在当代中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但协商民主不是选举民主的必要补充,而是与选举民主一样,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人民政协是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协商议政的重要渠道与专门协商机构,民主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两大主题之一,它的一切工作在于充分体现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三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方面要通过不断改革,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另一方面要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善于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人民政协制度深度契合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与“治理”的现代理念:它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基本职能、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等,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要求相一致,有利于推进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四是通过思想引领、凝聚共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广泛汇聚团结奋斗的正能量。”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大团结大联合是政党之间、民族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以及海内外同胞与友好人士之间的大团结大联合。对人民政协属性而言,最基本的就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团结是其第一位的工作主题。70年来,人民政协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从而汇聚起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 

  二、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丰富发展 

  人民政协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与其职能履行的程度和水平紧密相联。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并不是一开始确立下来的,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和不断充实的发展过程。 

  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最早确立的一项主要职能,自人民政协诞生即在1949年人民政协组织法中有相应规定(虽然当时表述是“职权”而非“职能”,是“协商”而非“政治协商”,但实际蕴含了“政治协商”的意思),并在其后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2年12月通过的政协章程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扩展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即“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厚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1989年1月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进一步将“参政议政”列入政协的主要职能。不过,这时参政议政还不能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量齐观。在这次会议《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这一政协的主要职能后面加上‘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这是对于协商监督职能的延伸说明。”直到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才明确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并列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不可或缺的职能,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与实现形式。2014年习近平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专门协商机构”的表述引人注目,这一新界定突出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体系中的独特功能和独特地位。2019年习近平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政协尤其要抓好的中心工作。 

  70年来,人民政协主要职能不仅内容上不断拓展,而且在内涵上不断深化。比如,民主监督一直是政协职能发挥的一个短板。近年来,不论执政党,还是政协自身,均有意进一步强化政协的这一职能。仅从政协民主监督内涵的丰富演化就可以看出端倪。如1994年修订的《政协章程》指出:“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而2018年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则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两相比较会发现,当前对政协民主监督内涵的规定涉及面更宽、内容更具体、针对性更强、与社会现实联系更紧密。仅一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就表明了对人民政协深度介入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某种期冀,意图通过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发挥,使党的群众路线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实现“好的治理”的最终目标。 

  三、人民政协工作方式的开拓创新 

  70年来,伴随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与人民政协事业的推进,政协协商的形式不断细化与丰富。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规范政协协商的七种形式: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规范专题协商会、完善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开展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以及拓展其他协商形式等。通过这些多样的协商形式,来自各党派界别的委员及政协相关工作人员秉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履职原则,或就国家、地区的重大方针政策或重要问题,或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主张和提出意见建议,有力提升了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性与针对性,有力推动了党和国家机关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历史角度来看,“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延续是70年人民政协工作形式开拓创新的一个生动写照。“双周协商座谈会”的灵感与传统来源于一届政协时召开的“双周座谈会”。“双周座谈会”原先是一个时事政治座谈会,“文革”后开始停止活动。2013年,全国政协恢复了这项制度。为了突出“协商”意味,定名为“双周协商座谈会”。相比于“双周座谈会”最多时200人的参加规模,“双周协商座谈会”参会人数大大减少,每次邀请20人左右,均是各方面的相关专家、行业领军人物。选择的主题都紧扣“党和国家的重大关键性课题、研究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一要求。除将双周协商座谈会日常化、规律化外,全国政协还保证每次参加人员中党外人士占七成,党内人士占三成;并邀请相关部门到场,以保证打通政协与政府部委、党内与党外的沟通渠道,从而推动建言献策成果转化。双周协商座谈会现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沟通思想、增进共识、协调关系、凝心聚力的协商平台。 

  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不仅在方式上更加多元、细化,而且在广度、空间上也不断拓展。一般认为,人民政协是“高层次”的组织,活动范围停留在各界委员之间或政协机关上层,但是为适应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需求,人民政协也在延伸联系手臂,推动委员下沉,把民主协商向基层延伸,完善创新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机制,探索政协组织、委员“走出去”模式。例如:一些地方的政协成立了“政协委员工作室”、社区活动组,搭建基层协商并组织、主持协商,积极为党委、政府或其他协商主体提供协商服务,进一步发挥专门协商机构在城乡基层的作用,听民声、聚民意、传民情,协助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力量凝聚于基层。 

  四、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持续推进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民政协制度化建设持续推进。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审视:一是政协“外部”的角度,即执政党与国家民主政治发展对政协事业发展的制度化保障;二是政协“内部”的角度,即政协组织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从党和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来看。通过一系列制度性规定,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地位与制度定位更加清晰。首先,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相关规定,为人民政协长期存在与发展提供根本依据。目前,宪法有关人民政协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序言”中两段话,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的有关规定成为指导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 

  其次,从执政党对人民政协制度的重视角度来看。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执政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民政协,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代表性的文件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中发[2006]5号)、《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48号)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蓬勃发展。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分别于2015年、2017年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与《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别是《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不仅对政协协商的内容、形式作出进一步规范,更是将重点放在加强政协协商的具体化、程序化上,增强了文件的可操作性。同时,对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衔接、协商能力和制度建设等,都提出了具体落实举措。该文件成为新时代指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文献,对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 

  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在人民政协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一项根本原则。为全面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8年10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是人民政协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阐述加强政协党建工作的专门文件,是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的重大部署,为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从政协自身组织制度化建设角度来看。第一体现在政协章程根据时代变化与政协工作发展要求不断修订完善。70年来,人民政协先后制定出台过三部政协章程。现行政协章程是在1982年第三部政协章程基础上不断修订而来的。每次适当修改主要是根据时代变化与认识的深入对最新的部署进行贯彻。第二体现在以政协章程为基础的各种专门规章的修订完善。如1995年1月出台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不仅丰富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主要职能的系列制度性规定,而且增加了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具体内容。并且,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一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充分重视人民政协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另外,为保障人民政协会议、提案、视察、调研、社情民意等经常性、基础性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人民政协在上述方面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都有大踏步发展,使人民政协几乎每项工作均有章可循,极大提升了人民政协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正规化、现代化水平。第三体现在地方各级政协的制度建设有新发展新突破。 

  五、人民政协理论体系的日益成熟 

  改革开放之后,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就已经开始,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对人民政协有无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2004年8月,在全国政协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暨邓小平关于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上,贾庆林指出,“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政协事业的创建和发展始终是在中国共产党创立的人民政协理论指引下前进的”。同时指出人民政协理论“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思想体系”。这是中央高层第一次就这一问题作出历史性结论,由此对“人民政协有无理论”这一争论画上句号。同年9月,胡锦涛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又明确要求:“要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为人民政协事业更好地发展提供理论指导。”这两个讲话确立了人民政协理论在政协事业发展中的直接指导地位。 

  虽然“人民政协理论”正式确立是在新世纪以后,但是它的形成完善却伴随人民政协历程的70年。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历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对人民政协理论不断走向成熟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就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发表一系列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回答了人民政协“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的时代课题,形成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 

  第一,明确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人民政协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人民政协这一制度安排的最本质特征。在政协各级组织和各项活动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人民政协必须恪守的根本政治原则。这一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灵魂和红线,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根本指针,具有深邃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 

  第二,明确人民政协是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2018年,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联组会上的讲话中,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概括为“新型政党制度”,并阐述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深刻内涵和世界价值。2019年习近平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又强调,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实行新型政党制度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作用。在中国的新型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核心,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一新型政党制度迥异于西方的政党模式。它清晰地向世界昭示:各国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是由各国的国情、国家性质和社会发展状况所决定的。而人民政协是实行这一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与组织形式。诚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的那样,“人民政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新时代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共同体建设,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键是加强政协组织党的建设,重点在于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第三,强调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重要渠道”与“专门协商机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角度来讲,两者都是给人民政协作用定位的,而且都是从民主角度来定位的。而从区别来说,“重要渠道”是针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渠道而言的,协商民主渠道有很多,政协是重要渠道之一;“专门机构”则是从协商机构而言的,意思是从事协商的机构中,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其他机构并非专门协商机构。专门协商机构的定位,无疑将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突出了出来。在此基础上,习近平进一步指出,人民政协是党领导的专门协商机构。这一重要论述强化了党的领导在政协事业发展中的统领地位,深刻阐明了“中国之治”的内在逻辑与独特优势。 

  第四,明确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对政协性质作出重大修改,即在原有政协性质定位的基础上,增加“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揭示了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提升了人民政协在中国政治体系的政治地位,丰富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习近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在新时代的实践中产生的,是立足新时代、指导新时代、开辟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思想。这些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凝结着坚持好、发展好人民政协制度的深邃理论思考,是党的人民政协理论的最新成果,为进一步开创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新局面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作为中国政治制度的一项独特创造,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并没有多少现成的理论、经验可供借鉴。改革开放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新局面,同时也为人民政协事业的拓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展现出光明的发展前景。而经历了70年的发展,人民政协事业进入了一个收获的阶段,必将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体现其独特的价值并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为上海市黄浦区委党校讲师;华东师范大学原政治学系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