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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13 15:41 来源: 本站原创

  (2021年3月23日政协第十二届江苏省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全体议通过,2023年4月7日政协第十三届江苏省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改进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意见》和《政协江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和联系各界人士就全省人口、资源、环境领域关键性问题,开展经常性调研、视察、民主监督等协商议政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为助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更好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 组织委员学习。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二)搭建协商平台。根据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主席专题协商会议、发展•民生专题协商座谈会和其他专题协商会议议题,以及本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组织或协助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探索搭建平台、服务协商的新方式。

  (三)加强民主监督。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省委省政府重大改革举措,特别是人口、资源、环境领域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会议协商、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推动贯彻落实。

  (四)积极参政议政。紧紧围绕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就我省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重大问题或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座谈、视察、考察等活动,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党政决策提供参考。 跟踪了解协商成果采纳情况,通过再调研、再协商的方式推动协商成果更好转化落实。

  (五)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健全凝聚共识的工作载体和落实机制。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反映社情民意重要渠道和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委员走进企业、走进社区、走进乡村,联系群众,宣传政策,增进共识。

  (六)承办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向省政协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政协机关党组的指导。加强委员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分党组在委员会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发挥委员履职临时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委员先锋模范作用。

  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每半年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以及重要事项,应向分管主席报告。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要向省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审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审定委员会提交的提案等。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委员会调研实行组长负责制,由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一般在10人左右(不含调研考察地委员),以本委员会委员为主,同时适当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党政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到设区市、县(市、区)开展调研活动,可吸收当地政协委员参加。赴省外调研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

  突出委员会调研特色,灵活运用分组调研、自主调研、蹲点调研、跟踪调研、联合调研、委托调研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善于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手段采集调研信息。鼓励委员从实际出发创新调研方式,提高调研质量。委员会可与相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省有关部门、兄弟委员会等开展联合调研,可与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协开展联动调研,发挥政协系统整体优势。委员会、界别调研成果分别由参与调研的专委会负责同志、界别召集人负责把关,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以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或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委员会应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建立并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委员会密切联系相关界别委员,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以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为主旨的学习座谈或视察考察;组织界别提出界别提案、提交界别大会发言、反映界别社情民意信息、开展界别协商等。充分发挥委员会在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好“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更好助发展、惠民生、聚共识、促和谐。

  第十一条  加强与全国政协、兄弟省市区政协以及各设区市政协有关委员会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形成有效合力,推进委员会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具体办法》精神,认真执行省政协有关具体措施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全面深入了解基层一线实情、决策政策实效,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为委员会开展履职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本简则自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