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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1-27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郑清委员作题为

《加强诉调对接工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的

发 言 摘 要

(2010年1月27日上午)
 
一、诉调对接的意义和作用
        所谓诉调对接,就是将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获得适当的支持和管理时,能够有更高的满意度,实现和解上的高效率。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诉调对接作为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是解决司法有限性的必由之路。可以有效弥补诉讼缺陷,以通情达理和非对抗对话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更容易获得符合情理的妥协,使当事人易于接受和执行。一定程度缓解了近年来法院诉讼案件大幅度增加的压力。是当前多元化解决纠纷、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新突破。是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互补的新发展。
二、当前诉调对接存在的问题
        一是还没有成为全社会共识。 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可有可无,只是法院的事,“剃头挑子一头热”。 二是诉调对接缺乏法律制度支撑。 无强制性,一旦当事人拒绝,则无法开展。 三是民间调解人员素质不一。 大多数民间调解机构人员法律素质偏低,难以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纠纷,调解多依靠对地方习俗了解、经验及自身的威信,缺乏法律上的分析和判断,难让当事人信服。 四是物质保障亟待加强。 没有独立的经费预算。法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是义务性工作。民间调解组织经费严重不足。
三、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党的领导。 把诉调对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项全局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核,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政府主导、群团参与、法院指导共同促进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 政府除建立专门调解组织外,还可通过契约式管理赋予民调组织调解权,允许民间组织收取服务费用或提供国家补贴等。设置考核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法院注重在民调组织的调解能力、法律素养等方面给予指导。
      (三)加强立法,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立法赋予民间调解组织合法地位。完善衔接制度。设立司法审查制度,实现调解与诉讼的效力衔接。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一旦经过公证、法院审查登记等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反悔或另行诉讼。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郑清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