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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1-26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本报讯 (记者 黄勇)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和拆迁公司的劳务费用一并“打包”以及拆迁补偿款少,引发当下众多拆迁恶性事件,引发众多民怨。民进江苏省委在江苏省“两会”上递交提案称,应明令禁止“委托打包拆迁”行为,拆迁企业的劳务费用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严格实行两条线管理。此外,“货币补偿”应按被拆迁户能够在当地购买到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来确定。

  当前拆迁已成为社会热点,分析愈演愈烈的房屋拆迁纠纷,除了现行的国家“拆迁条例”不符合“物权法”精神外,大部分问题出现在具体拆迁过程中,尤其是采取“委托拆迁”模式引发的问题最多。由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和该企业劳务费用捆绑在一起,许多拆迁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一般都是尽可能压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此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逼被拆迁户搬迁。

  民进江苏省委在这份“关于规范拆迁行为的建议”提案中称,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是被拆迁人与正常拆迁人之间签订,而不是与拆迁公司签订,因此应明令禁止“委托打包拆迁”行为。而在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上,建设部门应在会同监察等部门参考被拆迁地段的房价基础上提出一个标准,作为规范拆迁方的强制性要求,作为监督拆迁方是否补偿到位的依据。即使是按照“拆一补一”或“货币补偿”也应按照被拆迁户能够在当地购买到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来确定。

  民进江苏省委建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的全过程管理,做到阳光操作。从拆迁许可的申请、摸底调查、拆迁评估到拆迁听证、补偿标准公示、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全公开,全程接受公众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参与监督。拆迁户应有权查看立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前,拆迁专储资金必须足额到位,拆迁民调同意率必须达到80%以上。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拆迁公司应该在规范、阳光拆迁补偿到位后才有权利进行拆迁。即使由法院实行强制拆迁,也应在拆迁人在场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车辆和人员,帮助被拆迁户对屋内财产物品进行打包和搬运转移后再进行拆迁。因为强制拆迁只能拆房子,而不应损坏被拆迁户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