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江苏省委员会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的保障目标。我省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省财政建立了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2009年补助1.2亿,2010年达到2.2亿。目前我省已经解决了46.55万户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问题,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得到明显改善。全省住房保障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住房保障形式多样,除廉租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一次性经适房购房补贴之外还对建立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新的住房保障形式作了积极探索,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2010年我省还将制定出台《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现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万套,累计供应量达到40万套以上。
但是由于住房保障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基本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还需时日。为此结合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提高各级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强化责任意识
目前,个别地区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视不够,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与住房保障的关系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住房保障工作会增加财政负担、影响经济发展,有的认为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临时性”、“突击性”任务,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实现居者有其屋,是涉及到一个社会稳定、和谐的大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有责任意识。
二、加大对各项住房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
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没有按规定渠道筹集,有的地方筹集的住房保障资金保存在财政部门,没有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部分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落实,土地划拨不及时,个别地区随意调整保障用地。一些地方没有按照现有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实施住房保障计划,县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健全,导致在基层出现责任不落实、人员不落实、资金不落实等情况。这些都极大地阻碍了全省住房保障两个“应保尽保”目标的实现。
建议省委、省政府加强住房保障的纪检、监察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严厉查处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加大检查指导和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规定各级国土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点供,杜绝随意调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现象。
三、改革和完善现有住房保障制度
目前我省住房保障制度的有效性还有待完善。如一些家庭虽然领取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却不租房;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不申请住房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适用家庭和人口的确认,进入和退出机制,个人住房信息登记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我省住房保障的进程。
建议省委、省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完善现有住房保障的各项制度。加大对我省各项住房保障制度的宣传,鼓励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配合政府工作,积极改善自身住房条件;对廉租房租金补贴要“按需补贴”,不仅要“补人头”更要“补砖头”,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确保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供应;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登记系统,按照住建部2010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各项审查制度、监督、管理方法,明确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经适房产权人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积极拓展我省住房保障形式,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61512户,实物配租10786户,配租率为17.53%,一些地方还不到10%。个别城市热衷于发租赁补贴,不愿意多建廉租住房,有的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拆迁安置,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数量少。一些地方近年来房价急剧攀升,中低收入人群、外来就业人员、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这些“夹心层”的出现又使得城市产生新的“居无定所”群体。
建议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廉租房和经适房房源的有效供应,实现所有低保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都能就近、就地配租到廉租房。扩大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逐步将供应对象扩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力推行“租售并举”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允许保障家庭先行取得部分产权,减轻一次性支付压力,鼓励其在3-5年逐步回购全部产权。
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建议成立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公司(简称“房投公司”),以“房投公司”进行保障性住房的融资和建设。还可鼓励开发区(园区)为企业配建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企业自建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通过努力,逐步将城市“夹心层”群体、外来就业和新就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五、进一步完善资金保障渠道
目前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补助,专项补助资金约占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40%,而我省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约占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比例不足20%。建议省财政厅适当提高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标准,并逐年有所提高。将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政府直接注入土地资产、经济适用房转售上市部分、商品房项目中提取的配建资金等作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重要的资金来源。切实提高公积金缴存率,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允许职工将公积金用于缴纳租赁住房的房租。
我们相信随着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各项措施的不断完善、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必将对整个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产生有力的调节作用,必将实现人人住有所居,人人安居乐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