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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19 19:04 来源: 本站原创

 

侯学元委员发言

 

江苏于1986年进入老龄化社会,2013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494万,占户籍人口的19.6%。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民生幸福工程”的六大体系之一着力推进,近年来先后出台老龄事业发展意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等法规政策,2013年省级经费投入达到4.7亿元,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但是,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养老服务供需矛盾仍然突出。一是设施建设不足。全省养老床位数还不到老年人口总量的3%,与发达国家5%-7%的水平差距较大,尤其是护理型床位紧缺。二是资源供给不足。社会资源、市场资源参与度不高,导致资源总量有限。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受土地规划的制约明显,不少地方 “有规划没土地”。三是制度保障不足。突出表现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不健全;缺乏长期护理险制度;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还不完善。四是专业力量不足。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过低,很难吸纳到专业人员,主要从业者为年龄偏大的下岗工人和农民,缺乏系统的训练。

针对以上问题,发展养老服务业,关键要处理好三方面关系:一是事业与产业的关系。要认识到发展养老服务业,不仅可以增进民生幸福,而且有助于服务业的发展和经济的转型升级。二是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坚持政府主导,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三是居家养老、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的关系。老年人居家养老,依靠社区提供社会化服务,符合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必将是主流养老模式,建议着力加强。同时,也要进一步发展机构养老,满足特定人群的服务需求。

为此,我们建议:

一、统筹用好各方面资源一方面,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应履行好养老服务规划制定和实施、政策支持、财政支持、规则制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尤其要发挥好托底作用,保障好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按一般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置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的长效投入机制。另一方面,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消除壁垒,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其举办养老机构与境内资本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使其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二、改革完善扶持政策

一要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补人头”的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让失能、半失能的困难老年人有钱购买服务。二要发展保险制度。建立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养老护理保险制度,减轻长期高额护理费用给老年人及其家庭带来的压力;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为老年人增添一份保障。三要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四要创新投融资政策。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五要健全医养融合发展政策。扶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并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鼓励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

三、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要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完善两方面政策,一方面是针对家庭本身的支持政策,包括家庭养老保障、家庭照料服务和家庭环境建设;另一方面是弥补家庭养老功能不足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如社区、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家庭养老的支持政策等。二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继续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打造更多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充分利用闲置的村“两委”用房、校舍、医院用房以及民房等,按照村建“养老区”、村办“养老院”、家办“托老所”等形式,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破解农村高龄独居、空巢和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难题。三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一要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按照实用适用的原则,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改造升级,改善五保老人生活条件。二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三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在增加养老床位总量的同时,要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进一步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

五、努力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

一要加强标准化建设。制定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服务资质、服务规范、服务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二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省到街道的四级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基层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养老服务信息随时查询、统计和综合使用。三要加强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吸引专业人才进入养老护理行业。开展好养老护理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实施职业资格评定制度,对养老机构负责人和护理员实行持证上岗。

 

 

发言人单位和主要职务: 省民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界别: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