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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19 19:08 来源: 本站原创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文明建设,需要培养和树立社会的规则意识。

一、当前社会规则意识缺乏的现状

   (一)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中不按规则办事的现象随处可见。通过“打招呼”、“批条子”,一些按规定不能办的事,找了熟人就能够办成。如:高校自主招生中,“找了人”、“托了关系”,就比他人更为优先和更有保障。看病求医时,“托了人”就能提前拿到号、优先躺上手术台、更快地住进病房。学位论文答辩、职称评定、学术成果鉴定,“说了情”、“打了招呼”就可以不顾学术尊严和科学精神,网开一面,顺利过关。

(二)社会生活中任意破坏公共规则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城市交通中,车辆在马路上随意加塞、并线、超车,完全无视行车规则和造成的路堵;“中国式过马路”成为交通规则之上的规则,车辆、行人我行我素,没有不能走的道,没有不能停的地方;一哄而上地挤公交、争先恐后地上地铁;在旅游景点不遵守公共秩序的现象司空见惯。这些行为甚至被带到世界各地,成为特有的中国游客现象。

(三)不按规则办事能够获得意外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在正常的征地拆迁中,突击搭建、跟着测量仪的镜头抢栽树木,就是为了寻求补偿规则之外的利益。在医患纠纷中,小闹小得益,大闹大得益,甚至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为了息事宁人,也放弃基本的规定和法律原则而一味迁就。到法院打官司,首先想到就是如何找路子、通关系,选择律师的重要考量条件就是“你和法院的关系熟吗”。

总之,公共生活中不按规矩行事,已经不是一种现象,而逐渐演变成一种公众习惯,并成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意识。

二、社会规则意识缺乏的原因

 一是少数社会管理者执行规则失范。一些执行公共规则的管理者未能严格执行规则,看人办事,随意变通,任意开口子,给不按规则办事打开了足够的空间,“凡事可变通”的现实直接弱化了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甚至有的机关和部门给你公事公办,反而被一些人看成是一种尴尬、刁难甚至是惩罚。这使得不良行为得以盛行并渐成习惯,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下滑。社会公众宁受潜规则之罪,也不愿受公共规则之累。

二是在社会治理中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创新社会治理的基础在于社会公民具有良好的规则意识。从社会规则意识形成的角度而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较之于无法可依的后果更加严重,尤其是选择性执法更是让社会公众无所适从,直接动摇甚至摧毁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信念,催生人们对法律规则的漠视心理。长此以往,甚至对普遍不遵守法律规则行为反而视其为合理了。

三、对重塑社会规则意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建议

(一)从学前和基础教育开始,重视公民素质教育中的规则意识教育。在幼儿教育阶段,加强趣味性、竞争性集体游戏等特色活动,并形成系统化的教学设置,使幼儿在游戏的规则中获得尊重、赢得自信的同时,培养其明确的规则意识和情感。中小学阶段,要在涉及公民素质教育中增加规则教育的内容,同时要特别注意并铲除在中小学阶段各种粉碎学生们规则情感和良好意识的特权行为和关系行为,让我们的未来公民在心灵成长期能有一个与学校所开展的公民素质教育相适应的环境。

(二)加强法律和社会公共规则的教育。普法教育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应当重在引导和教育公民树立法律的规则意识,树立公民的法治观念和规则观念。  

(三)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和推进行政权力透明化。建立公共部门和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任何涉及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事项,除涉及公民隐私和有关单位组织商业秘密的,都应当允许公众查询,遏制和减少不按规则办事的行为。

  (四)消除公职人员的“特权”。现实中,少部分公职人员存在依靠个人权力在规定之外批条子、打招呼的现象。对于这些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规定和规则之上的个别“关照”的做法,必须坚决消除,不允许在规定和制度之外寻求特例。在干部考核中,要把是否按规则办事作为明确的考核内容。

(五)切实解决部分行政机关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突出问题。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把是否严格执法作为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和工作作风是否合格的首要标准,并作为公职人员是否称职的基本依据,以积极的法治实践推动社会规则意识的提高和良好道德行为规范的形成。

(六)建立和完善公民诚信管理系统。对于条件比较具备且表现明显、突出的公共交通领域,把不按规则行驶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系统。因为公共领域的规则行为更能体现社会契约精神和一种社会责任。

(七)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和问责机制。要在发挥行政监督和人大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扩大监督面,提高监督效率,帮助公民树立按规则办事的信心。完善依法行政问责机制,对于涉及不依法办事的投诉和监督,必须追究行政首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加大对于违反法律规则行为惩罚的力度。“法严则人善”。我们不能忽视法律处罚的过度柔性所带来的后果。“酒驾入罪”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的遏制和公共安全的保障,说明我们在重塑公民规则意识的努力中,应该重新认识到法律本身的不足并努力加以克服。

 

 

发言人单位及主要职务: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 

界别:无党派人士

 

 

 

汪旭东委员代表无党派人士界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