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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21 10:02 来源: 本站原创

民建江苏省委员会

 

  江苏是我国淡水湖泊分布最集中的省区之一,湖泊面积占全省面积比为6%,达6260平方公里。但是,历史上一些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模式导致我省湖泊生存状态面临着严峻局面。一是湖泊面积大量缩减。例如:里下河腹部地区的湖泊湖荡面积在20世纪60年代末为992平方公里,到1991年剩下216平方公里,而到1997年仅剩58.5平方公里;固城湖在1949年之前,湖泊面积有78平方公里,目前仅剩32平方公里。二是湖泊淤塞问题突出。有的湖泊部分区域淤高达1米以上,严重影响湖泊的调蓄洪水能力。湖泊淤塞、面积缩减以及围网养殖的共同影响,导致我省湖泊总体行洪、蓄洪能力明显降低。2003年淮河大水期间,淮河入江水道在行洪流量仅为设计流量65%的情况下,高邮湖水位超过历史水位,高达9.52米,险象环生。三是湖泊水质恶化。部分湖泊的水质恶化现象非常明显,太湖、滆湖、长荡湖、高邮湖、石臼湖等湖泊水质逐步下降,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严重的水环境问题。四是湖泊生态环境被破坏。开发利用过度,向湖泊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水体污染物过多,加速了湖泊生态环境恶化。湖泊生态多样性减少,自净能力减弱。许多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功能退化、水质污染、湿地减少等现象。以洪泽湖为例,该湖浅水域的水草覆盖率曾达到70%以上,而到本世纪初全湖围网养殖区水草覆盖率只有5%。此外,湖区内非法或不合理的圈圩、挖沙、取土以及采矿行为,也破坏了湖泊的生态环境。

  近年来,省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湖泊管理立法工作力度,从落实管理单位,加强管理体系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强化考核体系建设;落实基本经费投入,加强监测体系建设等方面着手,力求把湖泊空间管理、湖泊生态修复和退圩(渔)还湖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我省湖泊管理从粗放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转变的进程中,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依然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湖泊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虽然省管湖泊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但个别湖泊联席会议组织结构相对松散,各地、各部门管理力量仍不能形成有效合力。虽然省编办明确了相关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协助省水利厅开展湖泊管理与保护,并承担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但由于没有法规授权,在日常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的窘境。

2.湖泊资源开发利用有待进一步规范。人类对湖泊开发利用的历史由来已久,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湖泊资源的利用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目前湖泊水域养殖过度、非法采砂、非法圈圩、非法建设等人为侵害湖泊的行为依然是当前湖泊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3.湖泊综合治理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按照《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要求,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湖泊生态修复、流域治理、退圩还湖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长期以来,公共财政投入以及政策扶持方面还十分不足,难以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4.非省管湖泊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按照《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要求,全省列入省湖泊保护名录的137个湖泊中有121个应由市县负责管理。由于经费投入匮乏、管控手段不到位等因素,目前非省管湖泊管理工作明显滞后于省管湖泊。部分湖泊还存在管理机构尚未落实、保护规划尚未编制、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

一、强化重点湖泊的管理机构建设

在省政府层面成立专门的湖泊管理局,全面整合涉湖管理职能,有效实施湖泊综合管理。对于其他省管湖泊也应进一步明确省属管理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职责,加强综合管理,推进综合执法。

二、加大湖泊综合治理的投入

出台有利于推进湖泊综合治理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以利于推动各地政府有计划地开展以湖泊生态修复、生态清淤和退圩还湖为重点的综合治理,恢复湖泊调蓄、生态功能,维护湖泊健康生命。

三、加大对侵害湖泊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

由于违法成本小、执法难度大,导致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实施非法圈圩、非法采砂、非法建设等人为侵害湖泊的行为屡禁不止。建议省人大在解释和修订《湖泊保护条例》过程中,进一步丰富对人为蓄意侵害湖泊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处罚力度。

四、不断完善河湖管理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我省河湖法规体系,实现河湖一体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