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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21 10:17 来源: 本站原创

省政协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

 

    近年来,我省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结合自身特点、优势和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和兴办多种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探索、创新了一些服务社会的新途径、新形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因受各种主客观条件制约,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公益慈善活动的规模效应不明显,公益慈善活动的能力水平不均衡,公益慈善活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公益慈善活动的政策支持有待完善。

    为此,我们建议:

  一、搭建平台,规范运作,着力完善公益慈善的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党政部门政策支持、宗教团体规划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具体实施、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宗教团体要把开展社会服务、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发挥公益慈善专门工作机构的作用,建立专业化公益慈善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努力形成上下支持、左右联动、各方配合的良好局面。二是重视专业运作。设立专门的慈善机构是宗教慈善活动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必由之路。要创造必要条件,一方面加大对现有的慈善基金会,及宗教界兴办的慈善机构的帮扶力度,搭建公益慈善平台,打造公益慈善品牌,规范科学运作,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推动帮助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专门基金会和养老、助残、助孤等慈善机构,通过最广泛的发动和最有效的整合,集聚宗教慈善资源,放大宗教慈善的规模效益。三是坚持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坚持财务管理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不以信仰为区分开展社会服务,不断提高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公信力和诚信度。四是坚持有序推进。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需要不断实践探索,逐步总结完善,有序推进。目前,宗教慈善的对象和领域基本上就是救灾和帮困,所以,要推动宗教慈善活动的多样化,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健康和谐的慈善活动。同时,还要引导宗教界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在重点推动灾民救助、孤儿救助、扶残救助、安老救助、医学救助等项目的开发和实施的基础上,逐步向文化传统项目、环境保护项目等方面发展。五是把握好引领引导与自觉自愿的关系,以及量力而行与尽力而为的关系。引导宗教界及信教群众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决不能搞强行规定,更不能作硬性摊派,不能增加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六是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采取项目资助、合同委托、社会招标等方式,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拓展购买服务的领域,形成多元参与、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慈善服务供给格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机构可选择部分适合的项目邀请宗教界参与或委托宗教界组织,搭建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平台,以提高宗教慈善活动的针对性,避免盲目和重复投入。

  二、健全法规,加强管理,着力保障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中央六部委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成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在税收减免、政府资助、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等优惠。其中再次明确了企业和自然人向宗教界捐赠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即“税前列支”。但由于缺乏具体细则和操作流程,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因此,一是加强对宗教界兴办的慈善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并对其公益慈善机构性质予以明确,为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扫清身份障碍。二是研究出台宗教慈善捐赠“税前列支”操作细则,将中央六部委意见和税收相关政策法规中明确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三是制定措施,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光彩事业促进会等专门机构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对没有条件开具捐赠专用发票给宗教慈善捐赠人的,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光彩事业促进会等机构通过定向捐赠形式代为接收,并开具相应票据。四是进一步明确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领域、途径和方法,健全并规范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激励、约束、监管机制,使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三、理念先行,形成合力,着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公益慈善的良好氛围

    一是倡导理念先行。各宗教应当把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作为践行信仰、体现价值的重要途径。发挥宗教界的传统优势,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树立慈善理念,按照社会发展要求,夯实公益慈善事业的诚信基础,发挥宗教在人心净化、精神提升方面的积极作用,调动人们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把宗教慈善传统与现代慈善理念有机结合起来,弘扬传统慈善文化,传播现代公益精神,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公益、乐于慈善的良好氛围。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寻找恰当的角度和方式宣传宗教界的慈善义举和慈善人物,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只有全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慈善事业才能长期蓬勃发展。三是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先进典型纳入各级各类公益慈善先进评选表彰范畴,对在开展公益慈善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宗教组织和个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一定的表彰,以鼓励宗教界更好地参与公益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