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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28 10:39 来源: 本站原创

葛宁委员发言

 

  软件产业已经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倍增器、加速器。2014年全省软件产业业务收入达到6300亿元,总量保持全国第一,占比1/6;软件企业增至5000家,数量跃居全国第一。不容忽视的是,我省对软件业的保护和服务还处于初始阶段,刑事司法保护更是严重滞后于软件业快速发展和企业强烈的期盼,这已成为制约我省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大对软件业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已经刻不容缓,应当成为江苏司法服务科技创新的新常态!

  一、刑事司法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急需对症“下猛药”

  (一)侵犯软件业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高发、频发。有关部门对南京40余家软件公司调查发现,超过90%的南京软件公司都曾经或正在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其中,中小型企业年损失为几十至数百万元不等,而大型企业的年损失则可能达到数千万元。例如南京某软件公司投入3000万元研发的互动式教学软件,投入市场后,因为市场盗版现象太多,只能将软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当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后,涉事企业鉴于维权成本过高,刑事立案查处困难,最后只能无奈地选择不了了之。

  (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少。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每年数千起,而以软件为刑事司法保护对象的案件仅10%左右。这与现实中大量侵犯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频发的客观现实不相适应,此类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数量极其有限。

  (三)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小,措施很“温柔”。从南京市检察机关对历年数量有限的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犯罪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案件经过一次或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退查率极高,相应的办案周期普遍较长,造成被害单位的损失迟迟无法得到补偿,侵权行为迟迟得不到制止。另外,对软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刑罚呈现轻缓化,其中缓刑案件超过半数,刑事制裁的威慑力没有完全体现。

  二、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弱的原因分析

  (一)“以罚代刑”阻碍部分案件得到刑事司法保护。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绝大多数由被害人报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极为少见。有些行政机关对侵犯软件知识产权行为往往以罚代刑,而不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导致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打击。

  (二)追诉门槛过高制约了刑事司法保护能力发挥。一是立案门槛高,以盗用软件源代码为例,追诉标准要求造成权利人损失超过50万元,但重大损失的计算标准至今没有定论。二是追诉犯罪的举证门槛高,成为司法机关办理的“障碍”。在公安机关现有考核模式下,考核主要标准是刑事案件起诉人数,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取证要求高,专业性强,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仅仅一个鉴定可能就花费10万元,最后很可能因某个环节的障碍而无法追诉,公安机关对查办此类案件的积极性不高。

  (三)侦办知识产权犯罪专业水平要求高,拖累保护的实效。在所有知识产权保护中,因软件易复制、可变性强的特征,故软件的保护是最困难的。现实环境下,软件专业的高端办案力量甚少,办案经验普遍不足,不能满足有效打击犯罪的要求。如在侵犯软件源代码的案件中,企业员工跳槽后,违反与原企业保密协议的约定,为牟利而盗窃、使用原企业巨资投入开发的软件源代码。此类情形已屡见不鲜,并已形成高发、群体、法人合谋的态势。因司法机关在电子证据的固定、调取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易导致电子证据灭失,最终影响犯罪认定。

  三、加强软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打击软件知识产权犯罪力度。立法机关应结合实际,针对侵犯软件业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高发、频发的现状,从立法上制定合理的入罪门槛;统一执法标准,公、检、法机关需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同时,不断增强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难题。

  公安机关调整考核机制,增加查办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考核权重;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对有案不立、该批捕不批捕的应坚决纠正;审判机关控制审理期限,严格限制缓刑,增加罚金刑额度,引导社会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认同。

  (二)完善查办软件知识产权犯罪机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公安机关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以工作机制的革新带动办案水平的提升。

  (三)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司法机关通过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保护知识产权动态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行政执法案件备案、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对相关行政机关查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的监督。

  (四)搭建“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通过整合各种资源,构建政府、企业、高校、司法机关等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实现民事、刑事、行政保护的“一站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保姆式”服务,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后顾之忧。

 

 

发言人单位和主要职务: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界别: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