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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48 来源: 本站原创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在科技金融发展中取得可喜的成绩,初步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缺乏组合性引导政策支持。财税推动政策偏多,人才和政府采购支持政策较少。政府和市场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大部分政府科技发展计划,虽然战略上是“以市场为引导”,但是实际手段上大多仍然是以“做课题”的方式支持创新研发活动,没有从根本上降低交易成本,不利于科技成果的市场流通。二是银行服务中小科技企业的针对性不强。近年来江苏省中、小型科技企业数量增长近30 倍,但是省内各类商业银行仍以类同于大企业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机制来开展现代科技企业金融业务。重资产、轻技术,坚持企业财务报表为主的客户选择原则,缺少满足中小科技企业“短、平、快”式的融资产品,缺乏适合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风险评价能力。三是创业投资基金在空间和产业链上布局不均衡。目前我省七成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在苏南,资金规模50% 以上也在苏南,苏南则尤以苏州为重。这种不均衡的创业投资空间布局与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对均衡的布局格格不入,不利于江苏省高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在产业链节点的选择上,后端投资过于“拥挤”,前期投资不足的状况仍然存在,80%以上的机构都热衷于做拟上市项目,造成创业投资行业对拟上市企业的激烈争夺和行业风险的高度累积。

为此建议:

一、均衡创业投资布局。

均衡创业投资空间布局,推动创投产业南北合作。延伸风险投资链,壮大天使投资,重点关注种子期技术和起步阶段科技企业,提高社会资本分担风险的意识和能力。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宣传和政策引导,引导创投资本重点聚焦我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产业的前期投入和抚育,采用股权类融资方式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以成立母基金、混合基金、国家控股公司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放大国家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中天使投资的功能,充分吸纳现阶段社会民间“游资”进入天使投资,保证天使投资规模能够维持一定水平,完善天使投资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成长。

二、创新银行业科技金融服务。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征,创新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股权、知识产权、订单合同、库存等资产的银行信贷业务。在江苏省所有高新区推广科技支行建设。高新区是科技企业的集聚地,推动其健康发展,就是推动地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因此,相关部门应在风险可控原则基础上,广泛推广科技支行业务,在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风险容忍、业绩考核、贷款审批考核等方面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设计风险可控的科技支行各类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利用金融衍生产品为风险信用低的客户提供充分的融资支持,实现科技支行有限信贷资金的放大和一定程度的风险分散。同时,省内的高新区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的方式建立具有独立运作的“风险投资部门”,并通过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担保资金和再担保资金等方式,鼓励银行扩大“风险资金”力度。

三、完善资本市场融资体系。

着重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研究利用技术产权交易平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的模式和机制。对于市场预期较好的科技企业,通过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来满足其资金的需求。抓住“十二五”时期国家有可能扩容“新三板”的有利时机,继续支持南京、苏州和无锡进入“新三板”试点。同时以现有高新区为载体,整合省内外资源,建立后备上市企业资源管理库,对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培养,逐步形成江苏省后备上市企业梯度群,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四、规范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加强江苏省高新区信用平台建设。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江苏省科技金融信用数据库”,信用的评估对象不仅仅是高新技术企业,还应包括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各种中介服务机构,这样更有利于投资方根据信用结果选择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推进科技金融“一站式”服务平台的拓展和深化。我省虽然现有金融超市能够为科技企业的融资提供“一站式”服务,但是它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半径有限,对创新源头的支持力度不够。可以借鉴上海的成功经验,成立江苏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业服务中心。加快对技术转移机构、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等创新源头的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他们与资产评估、法律和财务等服务机构进行战略联盟,鼓励建立集估价、咨询、法律、财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的项目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平台,进而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区域性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有的放矢的开展区域科技金融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