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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18 15:32 来源: 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政协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政协江苏省委员会领导下,由从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的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深化理论和实践研究,深化人民政协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开创新时代新征程政协工作新局面,助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政协办公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江苏省政协研究室对本会给以业务指导、工作推动。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会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理论研究方向和实施研究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完善研究项目管理和支持机制,着力发挥理事、会员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二)组织、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人民政协事业发展重要问题的研究、宣传、阐释,接受委托承担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省政协相关理论研究和研讨任务及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加强研究成果与实际应用的衔接,组织、指导和协调市县政协开展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发展壮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

  (四)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人民政协理论的宣传,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相关图书、刊物或资料;

  (五)反映本会所联系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七)加强同全国政协、兄弟省区市政协理论研究机构及有关理论研究单位的联系、合作与交流;

  (八)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活动,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应是从事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研究工作者及其他支持人民政协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各设区市政协理论研究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方面和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六)符合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有关单位推荐;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

  (二)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时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时不低于总票数的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理事会履行增补和罢免理事等有关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会长会议履行增补和罢免理事等有关职权。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本人应提出辞呈。理事如有违法、违反社会道德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取消理事资格。

  理事会在届中可因需要适当调整理事,调整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5。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会议组成和职权: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研究提请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的文件;

  (三)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授权,对因岗位变动、身体健康等因素需要对个别会员、理事进行调整的,会长会议可作出决定,并按照权限和程序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予以追认;

  (四)根据工作权限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课题研究管理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政协办公厅的行政拨款;

  (二)接受有关单位的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务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代为管理,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1次。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4年11月28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